作者:罗艾 谢敏茹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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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据此,对“在合理时间内”和“合理路线”的理解将直接影响“上下班途中”对工伤进行的认定和把握。结合各地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情形,本文尝试对此问题进行归纳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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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融资租赁公司为收回租金,经常面临一些共性的疑难问题,择其要者,解析如下: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在该规定中,立法所使用的“可以……也可以”的表述,其含义是选择适用的还是可同时适用的,实践中不无争议。为了统一司法尺度,最高法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不难看出,该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公司所享有的收回全部租金与取回租赁物的两项权利上,坚持的是选择行使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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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蕊 戈易帛 张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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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境外NGO管理法》”或“该法”)。《境外NGO管理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是中国首次就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提供服务保障进行的立法。
《境外NGO管理法》从登记备案、活动规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角度,对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1](“境外NGO”)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主要方面进行了规制,将对境外NGO在中国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本文试图对该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并针对其中的若干亮点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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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慧文 丁戊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由
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联合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已是96年的陈规,施行多年未进行修改。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才市场的国际化,各式各样的外国人劳动争议新型案件也层出不穷。无论是以就业证为核心考量因素的合法就业判断,还是近来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劳动合同法中的离职经济补偿金对于外国人的适用与否、以及由此引申出的企业与外籍员工自由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司法认定,再到外籍员工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都是值得从实践操作中进行总结提炼的典型问题。
本文选取了2015年上海市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号案件作为切入,综合上海市的实务操作和相关案例的调查总结,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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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By King & Wood Mallesons
2016年4月29日,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哈尔斯”,股票代码:002615)在金杜律师事务所专业法律团队的协助下,通过其香港全资子公司以现金收购的方式受让SIGG Switerland Bottles AG (简称“SIGG”)的全部资产,交易规模达1610万瑞士法郎(约1687.4万美元)。本项目是国内真空器皿行业首单民营企业跨国并购交易。
29 April, 2016, King & Wood Mallesons advised Zhejiang Haers Vacuum Containers Co., Ltd. (Haers, stock code: 002615) on acquiring 100% assets of SIGG Switerland Bottles AG (SIGG) for CHF 16.1 million (around US$16.874 million) in cash through its wholly-owned subsidiary in Hong Kong. The transaction marks the first cross-border M&A by a private enterprise in China’s vacuum containers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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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俊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有限合伙作为一种有效的商业组织架构,因其税务上的巨大优势和责权分配的灵活性,在资产管理业务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通常,作为财务投资者的LP(有限合伙人)和作为经营管理者的GP(普通合伙人)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再以借款、信托、基金等多种方式向基础资产投入资金,并在投资期届满后收回资金和盈余。
但随着整体社会经济形势的下行,越来越多的基础资产出现了兑付不能的状况。这个时候,作为上游投资者的有限合伙受到牵连,也就无法向LP进行盈余分配,乃至本金也难以退还。在这个时候,GP和LP的矛盾也会变得相当的尖锐。于是乎,市场上各种GP和LP的宫斗大戏屡屡上演。有集体堵GP大门的,有拉横幅上街“散步”的,自然也不缺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戏码。
那么,如何才能正确打开这场宫斗大戏呢,且待金杜君慢慢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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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6年4月23日,由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高端论坛暨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2016年年会在浙江大学隆重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领导和特邀嘉宾有来自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律师事务所、研究会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各院校研究机构的领导、专家学者,共300余人。本次年会的主题为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证券市场法治建设,与会专家和学者围绕该主题以及“注册制改革理论与证券立法实践研究”、“注册制下的证券交易制度完善研究”、“注册制下的证券监管制度研究”、“金融创新的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等进行研讨,最后进行会议总结及优秀论文的颁奖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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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alcolm Brennan Alison Black 金杜律师事务所堪培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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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亚授予财政部长更大的权力,通过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严格审查面向外国私人投资者的重要基础设施资产出售,并且审查重点将明确围绕国家安全。
《201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的修改将影响所有意欲投资澳大利亚国有基础设施资产的外国非政府投资者,上述资产涵盖各个类别,包括:机场;港口;电力、燃气、水及排水系统;公路;铁路;联运交通设施;电信网络及核设施(重要基础设施资产)。
此前,外国私人投资者从澳大利亚联邦、各州或各领地、甚至地方政府处获得澳大利亚土地权益均无需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批准。现此项豁免的范围大幅缩减。当投资者从政府机关处买入下列资产的土地权益或资产权益时,须面临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外国政府投资者在此类审查中从未有幸获得豁免,这将维持不变。同样,从政府实体手中收购《公司法》实体权益的情形也从未获得豁免,这种状况也将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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