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文主要讨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自行清算的主要流程,并就基金自行清算出现僵局等情形时,如何申请法院启动基金强制清算程序的主要问题作初步探讨。
Continue Reading 私募股权投资纠纷:管理人如何进行基金清算

2019年1月,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CIP Capital Fund II, L.P. (“CIP 基金”)的牵头国际法律顾问,协助其通过控股项目公司Cisive (其营业名称) 完成对 Blue Umbrella公司员工雇前背景调查服务业务的收购。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助力CIP基金和Cisive完成对Blue Umbrella集团跨境股权及资产收购

作者:吴俊 骆江斌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wu_jun论起2016最红火的社会角色,那当然是网红。那么PE届的网红,经过马爸爸的大力宣传,谁不知道是“合伙人”咯。

市场上,以有限合伙形式组织起来的各类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成为各种私募、公募、基金、信托产品核心中的核心,这年头,没个合伙人的title,谁都不好意思往外面跑。

但是无论表面上的光彩如何,合伙人是要挣钱的。那么合伙人能多打几份工,多挣几份钱呢?也就是说,合伙人是否如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一样负有忠实义务,并同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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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athalie Duguay, Tim Dolan, Ed Hall 及 Christian Schatz 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国及伦敦分所

Nathalie DuguayTim Dolan尚存争议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对在欧盟境内经营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并向经充分授权且符合AIFMD严格规定的管理人授予 “通行权”,使其可以在欧盟28个成员国管理和向专业投资人销售基金。获得“通行权”并不意味着通行无阻,例如,很多国家要求,使用通行权在该国境内销售基金前,管理人须首先注册并支付费用。但是,对于希望获得欧盟各成员国投资人资金的管理人,通行权无疑使募资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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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帼孙 范凯敦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

lee_guosunflinn_h2015年7月10日,香港立法会同意把现时适用于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新豁免载于《2015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草案)中,将于草案刊登宪报后生效,并将适用于2015年4月1日后进行的交易。

为了打消离岸私募股权基金的顾虑,提升香港作为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上述修订草案扩大了现有利得税的豁免范围,将香港境外成立的某些私人公司的证券交易纳入其中,对“适格基金”取消了通过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持牌主体进行交易的要求,并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特殊目的公司。

私募股权基金在现有豁免框架下面临的障碍

一般来说,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凡在香港境内开展证券处置业务的,如果该处置行为属于香港境内交易、业务或经营的一部分,一律对由此产生的利润予以征税。这可能导致在港经营的离岸基金须缴纳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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