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介绍人民币基金投资VIE架构企业的最合规路径并分析其各自的优劣势,以及在无法完成ODI手续时可以采取的变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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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纠纷:管理人如何进行基金清算
作者:雷继平 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文主要讨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自行清算的主要流程,并就基金自行清算出现僵局等情形时,如何申请法院启动基金强制清算程序的主要问题作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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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纠纷:回购权与清算优先权的冲突与解决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回购权指的是在约定条件成就时,投资人要求创始人股东及/或公司回购投资人所持公司股权,或创始人回购且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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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助力CIP基金和Cisive完成对Blue Umbrella集团跨境股权及资产收购
2019年1月,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CIP Capital Fund II, L.P. (“CIP 基金”)的牵头国际法律顾问,协助其通过控股项目公司Cisive (其营业名称) 完成对 Blue Umbrella公司员工雇前背景调查服务业务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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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PE届的网红,合伙人能多打几份工吗?
《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的“第三国通行权”
作者: Nathalie Duguay, Tim Dolan, Ed Hall 及 Christian Schatz 金杜律师事务所法国及伦敦分所
尚存争议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对在欧盟境内经营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管,并向经充分授权且符合AIFMD严格规定的管理人授予 “通行权”,使其可以在欧盟28个成员国管理和向专业投资人销售基金。获得“通行权”并不意味着通行无阻,例如,很多国家要求,使用通行权在该国境内销售基金前,管理人须首先注册并支付费用。但是,对于希望获得欧盟各成员国投资人资金的管理人,通行权无疑使募资更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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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豁免新政惠及私募股权基金
2015年7月10日,香港立法会同意把现时适用于离岸基金的利得税豁免延伸至私募基金。新豁免载于《2015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草案)中,将于草案刊登宪报后生效,并将适用于2015年4月1日后进行的交易。
为了打消离岸私募股权基金的顾虑,提升香港作为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上述修订草案扩大了现有利得税的豁免范围,将香港境外成立的某些私人公司的证券交易纳入其中,对“适格基金”取消了通过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持牌主体进行交易的要求,并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特殊目的公司。
私募股权基金在现有豁免框架下面临的障碍
一般来说,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凡在香港境内开展证券处置业务的,如果该处置行为属于香港境内交易、业务或经营的一部分,一律对由此产生的利润予以征税。这可能导致在港经营的离岸基金须缴纳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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