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8年1月18日,金杜律师事务所协助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甘肃银行”)成功完成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码为2139),甘肃银行此次融资规模接近60亿港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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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8年1月18日,金杜律师事务所协助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甘肃银行”)成功完成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码为2139),甘肃银行此次融资规模接近60亿港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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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en Yun and Wang Rong King & Wood Mallesons’ Finance & Capital Markets group
On Dec. 13, CBRC issued a press release to lay out the opening up of China’s banking industry, indicating the fast approaching of new opportunities for foreign invested banks.
Continue Reading Focus丨A further Step to Open the Banking Industry
作者:陈运 汪镕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部
12月13日,银监会发布新闻稿《银监会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未来将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今年以来一系列的法规政策表明,外资银行新的机遇也许不远了。
Continue Reading 热点聚焦丨银行业对外开放更进一步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7月16日,北京中关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关村银行”)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正式开业,成为北京市首家民营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的注册资本为40亿元人民币,由11家中关村上市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作为契合北京金融发展需求应运而生的金融机构,北京中关村银行的筹建与设立,是首都金融领域深化供给侧改革的实质性举措,将促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科技型、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助力北京市首家民营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正式开业
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对参与其资助项目的企业提出了很高的合规要求,并且有一套严格的审查及制裁程序。一旦被列入制裁黑名单,企业会遭受巨大的负面影响(参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严防海外合规风险》、《参与亚投行项目?不可不知的连带制裁与联合制裁》)但如果被制裁的企业积极应对,主动采取行动,仍有机会绝地逢生,免于列入黑名单。
Continue Reading 列入制裁黑名单,如何继续迈步“一带一路”?
作者:陈胜 沈迪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15年7月1日实施的《国家安全法》明确提出“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 。2017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简称“《网络安全法》”)第31条提出“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这些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全文阅读,请点击此处。
作者:叶永青 余悦 兰孟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在过去的一个月里,中国的许多高净值人士被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所困扰着,然而,如何从体系的角度看待这一办法并作出应对?我们希望通过系列文章的方式来帮大家理清思路。
首先,我们要理解,这个的问题的本质是一个税务问题,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利用离岸金融账户进行跨境交易,离岸金融账户的存在成为税收监管中重要的信息节点,而相关的信息则往往是税务机关无法取得的。
在经合组织“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的大背景下,为应对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国际税收监管难题,20国集团(G20)和经合组织积极推行全球涉税信息透明化,希望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搜集、报告标准,并签署多边条约的方式推行全球涉税信息的交换。而在OECD推行的金融账户自动信息交换(AEOI)体系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国际协作提高跨境涉税信息的透明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金融信息的交换当然还会带来包括外汇管理,反洗钱等综合管理措施的影响,一如此前总局和外汇管理局发文提示的一样。
Continue Reading 当银行遇见税务局——新金融下的税收征管之律师必读(一)
以收益权为标的的相关交易在中国的市场实践由来已久。与此对应, 与收益权相关的各种理论和实践的争议及讨论也层出不穷。本文拟从法律的视角, 设问与收益权有关的十个较为核心的问题,并希冀从收益权的外延出发,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 逐步推导收益权的内涵,揭示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值得注意的相关法律风险。
中国目前的收益权概念是由于实践操作的需要应运而生的。由此, 收益权的内涵设定一定程度上与收益权的使用目的有着密切关联, 并最终通过其外延归纳而得。易言之, 收益权的内涵一定程度上是约定俗成且目的导向的。据此, 了解收益权的作用对于收益权的具体实践作用和操作目的对于解读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十分重要。
Continue Reading 十问丨先定个小目标,比如今天搞懂收益权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King & Wood Mallesons
At the moment, a range of Financial Services businesses such as banks,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asset managers are able to operate across the EU as long as they have a base in the UK. This is known as passporting.
目前,广大金融服务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只要在英国落地,就能在欧盟各地经营。这叫做“通行制度”。
However, if Brexit occurs, passporting into the EU from the UK would not be possible unless special arrangements are put in place. Banks from outside the EU would no longer be free to just set up in the London and gain access to the wider market in the EU. To continue to maintain operations across Europe they would need to set up subsidiaries across mainland Europe in places like France, Germany, Amsterdam and Dublin, potentially, so those cities would actually benefit from taking away financial services from the UK.
但是,如果英国退欧,就不可能利用通行制度从英国进入欧盟,除非有特殊安排。来自欧盟之外的银行就不再能仅在伦敦成立一个机构,就进入更加广阔的欧盟市场。为了能继续在欧盟各地经营,企业需要在欧洲大陆成立子公司,如在法国、德国、阿姆斯特丹,可能乃至都柏林等地,这样这些城市实际上会获益,因为它们承担了英国原有的金融服务。
Continue Reading “英国退欧”视频专访(字幕版):金融服务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近日发布的《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一文收到了极其热烈的回应。本文系金杜为回答各位发行人及其顾问所提问题所作的补充。
中国债券市场由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组成。一般而言,交易所债券市场由中国证监会监管,而银行间债券市场则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指导下进行监管。
目前,境外实体大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发行人民币债券,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则负责批准主权发行人和非金融企业(公司)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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