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俊禄 梁燕玲 徐晓丹 金杜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 

jiang_junluliang_lindaxu_xiaodan2017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解答》”)。在起草和讨论阶段,这份解答通常被称作“《会议纪要(三)》”。《解答》立意深远,敢于直面争议,试图在疑难问题上作出统一的审理尺度,在起草之初便被寄以厚望。

我们密切关注了《解答》的酝酿全程,并从执业律师的角度向起草单位提出了诸多建议。总的来说,我们预期《解答》可以迎合《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呼声,在审理尺度上为用工管理提供一些灵活性。但是,从最终的成文来看,这份文件仅仅部分实现了预期目标,反而在个别问题上对企业的要求趋于严格。

惊喜有之、遗憾有之,《解答》干货十足,我们将分三期与各位分享。
Continue Reading 试用期解除终于比离婚简单了——北京最新劳动争议审理意见解读(一)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5月2日,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全明星投资的法律顾问,促成货车帮B轮融资项目,融资总额逾2.7亿美元。这是中国在线长途物流平台领域初创企业迄今为止最大的单轮融资项目。国际金融公司及全明星投资有限公司共同领导了此次融资,同时数家新的重磅机构和现有投资者也随后跟投注入新资金。货车帮现估值已超10亿美元,跻身中国 “独角兽”企业行列。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协助全明星投资领投货车帮B轮2.7亿美元融资,铸就又一独角兽企业

By Mark Schaub and Chen Bing King & Wood Mallesons’ Corporate & Securities group.

schaub_m1Many international companies that have seen sales of product rocket via Chinese ecommerce celebrated the March 17 Announcement by MOFCOM (i.e. a press release regarding the supervision of products imported through cross-border ecommerce (“CBEC Products”) during and after the extended grace period) as a signal that the good times will continue to roll. As stated in our previous article[1] we had concerns that many were reading too much into the March 17 Announcement and in particular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would continue to have concerns about ensuring consumer safety.

Recently, Xiaoming Yuan, the Deputy Director-General of the Financial Department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MOFCOM”) in an interview with Oriental Outlook provided useful background about the context and implications of the March 17 Announcement.
Continue Reading China Cross-border Ecomm: Intentions Become Clearer

作者:叶永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ye_bill忙忙碌碌地过去了两个多月,没有来得及更新,感谢最高院的德发案,逼着自己在这个时候熬夜写文章。其实,判决结果在我而言,颇有点预料之外情理之中的感觉。所谓预料之外,是因为判决本身的诸多推论都未做探讨,所谓情理之中,是大概纠结很久也就是这个结果。结合之前的期待和考量,试着做一篇判决,题为我心目中的德发案判决。其实,德发案的最高法判决,思路清晰,进步明显,虽然纠结再三,结果也大概无法改变,不知天高地厚地写成此文,主文仍然遵循了最高法的思路,只是在兜兜转转之间寻求问题的平衡。又如那句老话说的,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法律人心中大概都有一个自己认为最理想的判决考虑吧。
基于简要考虑,下面的判决就不再赘述判决的部分内容。

Continue Reading 我心目中的德发案判决——花字1号虚拟判决

作者:宁宣凤 吴涵 陈胜男 黎辉辉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在其官方网站上连续发布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审查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管理规定》”)以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程序规定》”)。我们前两天分别分析了《审查办法》和《管理规定》,今天将介绍《程序规定》的特色以及主要内容。

如果说《管理规定》是在2005年规定的基础上的“老瓶换新酒”,《程序规定》则是《网络安全法》(“《网安法》”)下出台的第一部程序性部门规章。和《审查办法》“画龙画虎先画骨”的立法技术不同,《程序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下做到“统一协调、面面俱到、内外兼修、与时俱进”,为此后监管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可谓是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所仰仗的“利器”。
Continue Reading 欲善其事,先利其器 ——解读《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4月17日,国家电网公司(简称“国家电网”)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国家电网海外投资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的SPV国家电网海外投资(2016)有限公司在境外设立了金额为77亿美元的中期票据计划,并于2017年4月27日在该中期票据计划下向全球投资者成功发行50亿美元债券,国家电网为中期票据计划及债券发行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担保。本项目是中国国有企业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单币种境外债券发行项目,并且开创了2017年以来全球公用事业和亚太地区最大债券发行纪录。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助力国家电网成功于境外设立中期票据计划并完成计划下首次提取发行

作者:矫鸿彬 刘宇欣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jiao_hongbin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冲突出镜率很高。在权利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就要看哪一方能够举出证明力更强的权属证据。相较于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授予才产生权利的商标权和专利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产生、无需任何主管机关审查核准,无官方证书可兹证明,因此,著作权权属的举证难度显然更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一作品(通常为美术作品)已经被初审公告或核准注册为商标,则著作权利人通常会提交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用于证明著作权权属。但是,这类证据会达到预期的效果吗?(排版时做成引言设计)

我国现行《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中常见的一种,在商标评审阶段中,相关主体往往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为由针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第一条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即使针对已注册商标,著作权人仍然可以基于在先著作权针对商标注册及或使用人提起侵权之诉。然而,由于作品创作的私密性强、权属问题举证困难等因素,在先权利人往往发现其难于举证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
Continue Reading 商标申请或注册能证明著作权权属吗?

作者:宁宣凤 吴涵 杨楠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untitled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1](“《规定》”)。如下文所述,相较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新办”)和前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联发的旧版《规定》(“2005规定”),此次的新规着眼于近十多年间互联网业态的高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网络自媒体的广泛普及及其传播手段的多样化,确立了一系列崭新的监管思路和进路,从而为我国互联网新闻的监管开启一个新时代。

制定背景:全面落实国家网信办对互联网新闻的监管

在《规定》出台前,我国专门监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法规是2005规定,彼时这一监管权限尚在国新办手中。2014年8月2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33号),正式将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管权限全面授权给当时重新组建的国家网信办。据此,国家网信办于2015年4月29日发布《关于变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审批备案和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审批实施机关的通知》,正式明确了其审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职能。因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国家网信办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所享有的监管权限的全面落地,也理顺了国务院的上级授权与国家网信办的下级监管职能间的关系,而不再使国家网信办处于“有权”却“无据”的境地[2]
Continue Reading 开启互联网新闻监管新时代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述评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国际比较法律指南:2017年资产证券化法律》——澳大利亚、香港和中国

凭借对债务资本市场和当地情况的深入了解,以及多年来在澳大利亚和亚洲标志性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提供服务的经验,我们撰写了《国际比较法律指南:2017年资产证券化法律》中的三章。
《国际比较法律指南:2017年资产证券化法律》以跨境视角切实探讨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中的常见问题,包括应收账款合同、应收账款购买协议、资产出售、证券发行、破产法律、特殊规则、监管事项和税收。我们很荣幸为本年度的指南撰稿,这也进一步显示出我们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实力以及我们对这一领域的深刻认识。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参与撰写2017《国际比较法律指南》

作者:宁宣凤 吴涵 赵泱地 陈林林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ning_susan2017年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发布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审查办法》”),《审查办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尽管《审查办法》仅有十六条规定,但其构建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的基本制度框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安法》”)确立的网络安全整体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正式发布的《审查办法》较网信办于2017年2月4日发布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做出了改进,但仍有一些内容有待进一步澄清或完善。本文拟对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审查办法》的修改亮点及遗留问题进行简要梳理,为企业合规提供有益指引。
Continue Reading 画龙画虎先画骨 ——解读《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