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裁员项目,可能很多企业管理人员的第一反应是沉重和担忧,既为不得不裁员而感到沉重,又为裁员项目可能面临的诸多不确定性感到担忧。对于一个裁员项目来说,其中往往涉及到众多的法律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又可能会有各种突发情况的出现。因此,一个好的裁员方案对于裁员的成功实施来说是十分关键的。
如何制定一个好的裁员方案呢?一个好的裁员方案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我们结合处理多起裁员项目的经验总结了以下要点,希望对面临裁员项目的企业能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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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头”为参与中国境外仲裁付出了巨大代价。各方在如何以最佳方式处理国际争议方面缺乏经验。他们仓促地与“当地”律所建立了关系,这些律所却未必具有充分的国际仲裁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缺乏进行充分联络的文化知识和语言技能。在本文中,我们将分享我们认为中国实体在尝试境外仲裁时犯下的七个最严重的错误。请允许我们冒昧地补充一句,这些错误绝非针对中国客户——在不熟悉的国家进行争议解决的所有各方都会做出反映下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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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鑫 胡喆 陈府申 王洁 江国强 金杜律师事务所银行部

2015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以下简称《借贷解释》)。此次发布的《借贷解释》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借贷解释》与199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相比有着诸多重要变化, 在借贷主体、生效要件、担保责任、借贷利率等方面都有了新的突破。
根据《借贷解释》, 我们梳理了以下值得注意的变化:Continue Reading 图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
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案例:赵某于2002年至2003年间,受广州某公司委托,协助该公司开立信用证并代为从外国公司报关进口汽车配件过程中,以制作虚假发票的方法故意低报货物价格,将价值人民币108万余元的汽车配件走私进口,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91959.96元。该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9.2万元;追缴在案的被告人赵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1959.9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案件中,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的没收、追缴,一直是缉、检、法部门之间分歧较大和备受关注的问题。由于各部门之间职责、角色的不同,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也不尽一致,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的不统一,给当事人以及社会大众带来了混淆和困惑,因此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期待能够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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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今年10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保健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实行注册和备案两种模式。有鉴于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药监总局”)起草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原料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办法》”)以及《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并于2015年7月28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划分为特殊食品的一种,明确其受到严格监督管理。上述三部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细化了保健食品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如得到实施,将极大地改变中国保健食品行业的生态。其中,注册和备案双轨制以及目录管理制度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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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蕊 肖宇 Andrew Fuller 金杜律师事务所并购部
早在2014年2月27日,国家主席、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即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1] 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安法》”)生效。[2] 《国安法》首次明确提出,中国将“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3]
网络安全在近年来所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特别是以下几个领域出现的问题,引起了中国政府的高度关注:第一,网络空间的非法入侵及攻击,严重威胁中国所有重要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第二,非法网上活动的增加,损害中国的社会利益,这一问题在个人信息窃取和侵犯知识产权等领域尤甚;第三,利用中国的网络宣扬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煽动或颠覆国家制度的情况正在增加,威胁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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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近日公布了经过第一次审议的《网络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5日。网络安全首次出现在2015年7月1日颁布并于同日施行的《国家安全法》中,其中明确提出要“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围绕这一点,《草案》从网络运行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等几个角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包括银行业在内的金融机构在获得综合业务系统整合、大数据大集中为主要特征的金融信息化的机遇时,也面临着新的风险。中国银监会公布的《银行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推进指南(2014—2015)》(以下简称“317号文”)可以看作是加强金融业信息技术安全可控的第一步。如何理解《草案》对金融业信息保护和管理的影响,《草案》与317号文之间的关系,以及金融机构对《草案》的关注及建议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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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贯穿亚非欧大陆,沿线国家和地区涉及不同法律体系,加之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各方在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贸易投资和金融的便利化及自由化等方面获取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冲突和争端。解决争端的前提在于分清是非责任,而法律正是衡量争端各方是非责任的标准。针对具体的争端,如何在个案中准确地选择并适用相关法律,则成为妥善处理纠纷和解决争端的基础和核心,将是“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其中明确提到,人民法院应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在发布上述意见的同时,最高院还通报了8起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典型案例。本文以其中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克虏伯公司”)与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民四终字第35号)为例,对“一带一路”建设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冲突与解决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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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uliette Huard-Bourgois 与Swati Tripathi 金杜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
国际仲裁程序的实施,从仲裁协议的执行到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时会涉及法院诉讼。在欧盟,国际仲裁不仅必须与每个司法辖区的国内程序法共存,更须与欧盟程序法共存,而欧盟程序法协调了欧盟国家之间的管辖权规则及执行规则。
欧盟程序上的协调,通过欧盟国家采用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1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判决承认及执行的规则》((EC) 44/2001)(下称“《布鲁塞尔规则》”)得以实现。《布鲁塞尔规则》的目标为创建一个欧盟司法区,在该区域内禁止平行审判程序,而且司法判决也易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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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十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日益扩大深入。由于仲裁具有专业性、程序灵活性、保密性以及裁决跨境执行力等特点,仲裁成为中外企业国际经济活动中最受欢迎的争议解决机制之一。
本文将结合办案经验和仲裁实践中的情况,对中国企业如何选择合适的国际仲裁机构进行探讨。
中国企业的选择?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 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也就是说,在涉外纠纷中,中国企业既可以选择提交我国的仲裁机构仲 裁,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仲裁委员会等,也可以选择提交境外的仲裁机构仲裁,如巴黎国际商会仲裁院(ICC)、香港国际仲 裁中心(HKIAC)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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