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融资组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银监会”)于2011年4月27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指导意见》”),明确将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确定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制度,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提出上述四项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Continue Reading 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新规暂缓实施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融资组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银监会”)于2011年4月27日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指导意见》”),明确将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确定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制度,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提出上述四项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Continue Reading 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新规暂缓实施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组
未注册商标能否成为特许经营合同标的?长久以来争论不休。正方观点认为,未注册商标是特许人的无形财产,只要被特许人认可其经济价值,即可成为特许标的。反方观点认为未经注册,特许人未在法律上获得商标所有权,因此未注册商标不能作为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而被许可给他人。国务院2007年2月6日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把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列为特许人拥有的可许可给其他经营者使用的经营资源,但并未提及未注册商标。不过,与此同时,该《条例》又以“等经营资源”的表述方式留出解释空间。Continue Reading 北京正式确认未注册商标为可特许资源,其他地区待确认
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从多个委托人(也是“投资人”,相对于单一信托而言)处募集资金,用于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获得收益后支付给委托人作为投资回报的信托计划,常见形式有特定资产收益型、股权投资型、贷款型以及复合型等。
伴随近期全国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限购政策的出台和执行,不少处于信托计划中的房地产开发商面临着非常严峻的现金流压力,部分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困境。当这类房地产开发商没有能力向信托公司按期支付高额投资回报时,投资人却不愿面对投资风险,执着的向信托公司讨要预期回报,信托公司虽然有苦难言,却又不愿公开披露风险,惟恐得罪投资人和代理销售信托产品的商业银行,更不愿酿成集体诉讼,断了将来继续发行信托产品的信誉和财路,只能自己掏腰包堵上投资人的窟窿,再内部消化与房地产开发商的那些理不清的纠葛。试想一下,如果有一天信托公司再也没有能力或者不想堵投资人的窟窿,又或者投资人的风险意识、维权意识觉醒,不再满足于被敷衍的支付投资回报,转而追究事实真相和责任,事态将会如何发展?这样的平静还能继续维持吗?Continue Reading 信托实务专题之(三):浅论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风险及控制(1)
金杜律师事务所外商直接投资组
继上海、北京、重庆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文件后,天津的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也已展开。2011年11月15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办法》对由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资金募集和投资、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备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范,同时鼓励该试点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Continue Reading 天津启动QFLP试点 率先给予外资PE国民待遇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组
历时三年之久的麒麟协和食品株式会社与陈某某、王某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终于一审审理终结。原告麒麟协和食品株式会社是“可得然”中文商标的商标权人,由上海欧卡内实业有限公司(“欧卡内公司”)代理其在中国销售可得然胶。2006年3月,被告欧卡内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向国家商标局抢先申请注册“可得然”的英文译音“CURDLAN”商标。双方于2007年签订《商标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CURDLAN”商标以2000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2008年5月,国家商标局以“转让人使用的签字与以前在商标局办理商标事宜时使用的签字明显不符”为由,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转让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因被告一直未予提供,导致商标局对“CURDLAN”商标转让不予核准,原告诉诸法院。Continue Reading 麒麟协和食品株式会社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报关商品归类错误可能会引起不同的法律责任,这里先举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大型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从德国进口72.6吨乙烯胶粉。A公司在向海关申报该批货物的名称为乙烯胶粉、货物商品编码(“HS编码”)为29012100。此后,受理申报的海关提取了该票乙烯胶粉的样品送检,经海关化验中心出具的化验鉴定书显示,该批货物为以醋酸乙烯为主要成分的聚合物,归类参考意见为HS编码:39052900。同时,经海关调查A公司此前曾以同样方式进口乙烯胶粉合计三票。最终海关认定A公司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根据相关规定对A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据有关媒体报道,某知名外资企业(“B公司”)的采购人员在审查本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原料的有关文件时,发现了国外供应商提供的商业发票中HS编码为1302开头,这一编码当时对应的税率为20%,而B公司进口时向海关申报所用的HS编码为3302开头,该编码当时对应税率为15%。据海关认定,虽然采购人员知道以1302开头的HS编码才是B公司实际进口货物的正确编码,但B公司仍继续使用原来的商品编码向海关伪报这批货物,并在此后的近30个月的时间里沿用了这一错报HS编码。最终,查获该行为的海关缉私部门认定B公司偷逃应缴税款总计100多万元,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Continue Reading 因报关商品归类错误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外商投资组
对于讨论日久的PE监管问题,中国发改委在日前给出了说法,发改委于12月8日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通知》”)。《通知》是我国首个全国性股权投资企业管理规则,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募集。《通知》规范了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要求股权投资企业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固定回报。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Continue Reading 发改委: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募集
近几个月来,为数不少的中国企业被指控违反美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准则,并因此受到了相关调查和法院诉讼。这些问题的曝光通常源于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的怀疑,或是出于外界对公司某些不正当交易的指责。这些公司在被内部审计委员会、美国证监会和相关证交所调查的同时,也面临受害股东提起的法律诉讼。大多数这类中国公司根本没有预想到会面临这些诉讼和调查,也没有料想到其强度和因此会产生的高额费用。这一切都对公司及其董事、管理人员和员工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公司为配合调查或应诉需要调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相关的开支动辄上千万美元,同时还不可避免地殃及公司的日常运作和员工的士气。
为了合规以及应对在美诉讼都要付出高昂的资金成本,外加股价的低迷和交易量的骤减,对于中国企业来说,美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已不如往日。这些因素正促使一些中国公司重新考虑是否要继续保留其美国上市公司的资格。这类公司有多种退出机制可供选择。公司可以先退市,再通过私募收购实现私有化。公司也可选择退市后作场外交易,或者作为粉单上市公司。退市的成本一般会很高昂,因此在决定退市前公司需要先作慎重周密的考虑。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标组
2011年11月9日,商标局对“中国商标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信息公示页面进行部分调整,以方便公众进行网页浏览及查询。具体涉及信息公示的位置、方式和内容等方面的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众如需了解某个商标是否存在质押登记,可直接在“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权运用”一栏中查询相关信息,包括“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名称”、“出质商标注册号”、“质权登记期限”等。另外,质权登记信息由表格页面调整为链接页面,并将2009年11月至今的登记信息在该链接下汇总。Continue Reading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信息公示方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实施细则”)中对职务发明中发明人奖励与报酬进行了修改,在鼓励技术创新实现产业化的大背景下,这种改进充分发挥了制度在鼓励科技开发与技术创新以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特别是在日本蓝光案以7千万人民币和解结案的情况下,它也无疑给用人单位在技术创新方面的奖励和报酬管理制度上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与挑战。
例如,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因此,很多公司便纷纷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双方确认并同意雇员的奖励和报酬包括在工资中”或“双方确定并同意雇员不要求任何奖励和报酬”等。其认为,只要合同基于双方意思自治,就不会存在风险。但在对各国职务发明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后,我们认为这样的安排有很大风险,现分析如下:
为方便讨论上述问题,先简化问题如下:若雇主基于雇员的职务发明获得的巨大商业利润与雇员所获得的奖励与报酬完全不符时,雇员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并请求额外的奖励和报酬?Continue Reading 防止职工职务发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