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30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主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金杜数字经济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共同承办的“第一届数据治理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国斌、金杜数字经济国际法律服务中心负责合伙人、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宁宣凤与来自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专家、知名企业代表,逾150多位嘉宾出席了会议。中国互联网协会法治工作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所长辛勇飞主持了开场式。 Continue Reading 第一届数据治理研讨会成功召开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1年7月2日,分拆自中骏集团有限公司(1966.HK)的中骏商管智慧服务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骏商管”,股票代码:0606.HK)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中骏商管本次全球发售的股份总数为5亿股(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前),发行价格为3.70港元/股,募集资金总额最高约为18.5亿港元(受限于超额配售情况)。

中骏商管是一家综合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管理中国的商业与住宅物业,在中国18个省、市及自治区的55个城市拥有庞大的已订约物业管理组合。

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联席保荐人Merrill Lynch Far East Limited、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的中国法律顾问,全程提供了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全面参与了中国法律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招股说明书审阅和修改等工作,助力中骏商管成功完成本次发行上市。

本项目的主办合伙人为孙昊天、刘东亚,项目核心团队成员包括蒋凌霄、郑兆江。

作者:潘渝嘉 冯霞 章玉婷 翟煜斌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

在境内A股IPO中,多名创始股东共同控制拟IPO企业的情况十分常见,此时往往要求这些创始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以明确企业的控制权及保证企业控制权的稳定,从而满足上市条件。共同控制人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是一致行动协议中最为核心的条款之一,也是审核实践中的关注重点。

较为常见的纠纷解决机制会设置以其中某一创始股东的意见为准,即将纠纷解决机制设置为如下条款:“若协议各方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各方应以某一主体的意见为准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而在实操过程中,我们的客户曾提出上述条款还不足以保证某一实控人在经营决策权上的集中度,询问我们在保证多名创始股东共同控制前提下是否还可有其他处理方案确保和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在进行充分研究和梳理已公开披露的案例的基础上,我们建议客户在一致行动协议中增设类似“表决权委托”的条款,如“各方作为公司股东,可以亲自参加股东(大)会,如不亲自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应委托某一主体参加并行使表决权”(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条款”,为免疑义,在本文中,“表决权委托”条款区别于一般的表决权委托/表决权委托协议,仅指在共同控制下的一致行动协议中嵌入的前述条款内容)。供各位同仁交流探讨。 Continue Reading 一致行动协议:“表决权委托”条款的嵌入

作者:萧乃莹 石璧宁 刘殷玮 金杜律师事务所(香港)银行与融资部

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近期公布了《申请授权经营特定目的业务的指引》(指引33[1],这标志着香港在推出保险相连证券(保险相连证券)制度进程中的又一重大里程碑。指引33于2021年6月30日起生效。

为了鼓励公司申请获授权作为特定目的保险人(特定目的保险人)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特定目的业务(特定目的业务),保监局亦宣布了为期两年的保险相连证券资助先导计划(先导计划)的详情[2],以推动保险相连证券的出台,巩固香港的风险管理中心地位。

本文概括地列出了指引33中载明适用于特定目的保险人申请人的主要规定及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保险人授权时应当采取的措施,以及先导计划的详情。 Continue Reading 香港保险相连证券市场的崛起—保监局公布申请授权经营特定目的业务的指引

作者:袁敏 林喆 赖云婕 华东东 金杜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

6月21日,银保监会对外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银保监会继2019年9月9日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后尚不足两年的时间里发布的关联交易管理新规征求意见稿。《办法》总体来说仍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从严监管,如生效后将废止现行的35号文。

此次《办法》相对于35号文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主要变化包括: Continue Reading 从保险公司角度简析《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要点

Authors: Harry Liu, Weixin Qiu, Dispute Resolution group, King & Wood Mallesons

For over a decade, western countries led by the United States have exercised long-arm jurisdiction to conduct criminal and administrative investigations and enforcement actions against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These activities have had profound impact o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created significant challenges to the operation, asset protection and personal safety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companies located in many countries including China. The recent promulgation of the Data Securi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stalled the last safety valve to protect China’s national security and Chinese companies from illegal suppression by foreign governments. It also created rules and principles to regulate cross-border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investigations by foreign governments. This article aims to present Chinese laws, rules and principles related to cross-border investigations, and to help enterprises to better understand, from a Chinese law perspective, the legal framework and respond appropriately when facing investigations conducted by foreign governments. Continue Reading China is enhancing regulations on Cross-Border Investigations

Authored by: 田暉 

1.はじめに

昨今、デジタルイノベーションの加速化、データ取得をめぐる競争の激化など、中国のみならず世界を取り巻く環境は激しく変化し、データ主権の概念が現れており、データの安全の保護は、国の安全と経済発展に関する重要な課題となっている。各国の立法動向として、EUが「一般データ保護規則」(GDPR)、アメリカが「カリフォルニア州消費者プライバシー法」(CCPA)、日本が「個人情報保護法」(PIPA)など多くの国がデータ保護関連法令を次々と制定している。このような背景の下、中国では2018年からデータ保護の立法作業が進められ、3回の審議を経て、2021年6月10日、中国のデータ分野における基本法となる「中華人民共和国データ安全法」(以下、「データ安全法」という。中国語:数据安全法)が正式に採択され、9月1日より施行される。同法の施行により、中国のデータ保護分野は本格的に軌道に乗ったといえる。そこで、本稿においては、同法の注目すべき内容について説明するものとしたい。

点击查看更多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1年6月30日,和黄医药(中国)有限公司(HUTCHMED (China) Limited,简称“和黄医药”,股票代码:13)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发行股份并上市,募集资金总额约41.7亿港元(未扣除承销佣金及其他估计开支,且假设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本次上市后,和黄医药成为首家同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三地上市的生物医药公司。

和黄医药是长和集团旗下的一家创新型生物医药公司,致力于发现、开发及商业化治疗癌症及免疫性疾病靶向治疗及免疫疗法。

本项目中,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中国法律顾问,全面参与了中国法律尽职调查、招股书审阅和修改、法律意见书出具等各项重要法律事务。此前,金杜分别参与了和黄医药2006年在伦敦证券交易所AIM市场上市项目、2016年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以及上市后的再融资项目。

本项目的牵头负责人为合伙人赵晓红、王宁远和高级顾问王乐陶,项目团队包括罗腾、张文举、赵雷毅和司尚嘉。

作者:景云峰 樊荣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继新疆棉花之后,美国当地时间2021年6月24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以所谓的“强迫劳动”为由将5个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从出口管制角度开启了针对中国光伏产业的新一轮打击行动。本文将重点就中国光伏产业所面临的涉美贸易合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有关应对建议。 Continue Reading 从棉花到阳光,中国光伏业初遇美国出口管制的风险与应对

作者:雷继平 王巍 高丹阳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在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中介机构[1]的过错认定与“勤勉尽责”认定的层次性逻辑具有一致性。[2]而抗辩过程中中介机构如何证明“勤勉尽责”?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如何认定“勤勉尽责”?不同机构间责任边界又该如何划分?最终实现击碎“过错”这一侵权责任要件,以免除或减轻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目的。本文拟对此做一探讨。 Continue Reading 债券纠纷中介机构民事责任应对:中介机构行为符合勤勉尽责要求之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