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继平 李时凯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2003年2月施行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根据《证券法(1998年)》第161条,规定了中介机构仅“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2006年1月施行的《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173条删除了原第161条的相关内容,且该173条规定,中介机构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似乎无论故意或过失,中介机构都应承担连带责任,而2007年7月施行的《审计侵权司法解释》却明确区分故意与过失,建立了“故意连带、过失补充”的规则。2020年7月发布的《债券会议纪要》第31条又认为,中介机构“应负责任范围,限于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应“区分故意、过失等不同情况”确定其法律责任。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中介机构的责任,到底是部分还是全部,到底要不要区分故意与过失。十多年来争论不止,我们尝试从司法解释与证券法的关系为切入点,就此作有益的探讨。 Continue Reading 债券纠纷中介机构民事责任应对:应区分故意与过失分别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过去的十多年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利用其长臂管辖的手段对海外企业和个人进行刑事、行政调查的执法行动,从巨额罚款到拘捕相关人士无所不用其极,给包括中国在内的海内外企业的经营、资产及人身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给国际关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颁布为保护中国的国家安全,保护中国企业不受外国政府的非法打压安装了最后一道安全阀,同时也对外国政府跨国的司法及行政调查在法律层面上进行了必要的规制。本文拟对中国对于跨境调查进行的法律规制进行梳理,帮助企业更加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面临外国政府的调查时正确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