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旸 王倩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多年来由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三十七号)为防范非法集资类案件,对联席会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乃至新闻媒体等都赋予了更多的监管要求,再次展现了国务院对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决心。可以预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民间借贷作为非法集资类案件的高发区,将再次受到各级监管部门的严格审视。值此时机,笔者结合近年来办理刑事案件的部分经验,借本文对民间借贷领域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和刑事合规要点予以梳理,以期对民间借贷领域资金的合规融通有所裨益。

前言
随着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机制运作的不断成熟、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对中介机构责任的不断压实,证券中介机构被提起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甚至被判决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风险也在逐步加大。作为证券合规、证券诉讼领域的专业律师团队,近年来我们成功代理了数起中介机构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从中也积累了对相关问题的感悟与见解。对此,我们整理形成了本系列文章,以供各界同仁交流探讨。
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常希望以担保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这也是债务人常用的增信手段。担保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有利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交易。但是,在担保法律关系中,除需要保证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外,我们也不能忽视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后的追偿问题。否则,一味强调担保人的责任承担,将打击担保人为债权提供保障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必将严重影响担保制度的功能发挥。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近日根据《反洗钱条例》首次对某银行提起刑事诉讼,这引发了人们的猜测,即该局正逐步倾向于将此类事件视为刑事犯罪而非民事或监管违规行为进行起诉。
*本文为供应链金融法律工具箱系列文章第三篇。前两篇我们简要介绍了担保机制概览,并就担保交易中库存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涉及的第三方动产监管和应收账款质押展开讨论,本文将围绕供应链金融常见业务模式,基于前端交易实践经验和司法案例分析,继续就库存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涉及的其他担保制度——动产抵押和仓单质押,以及功能担保主义统摄下的有追索权保理的具体实操在法律层面的有关问题展开进一步讨论。
引言:修订后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仲裁条例》(下称“《香港仲裁条例》”)即将于2021年5月19日正式施行,故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法释〔2020〕13号)在港得以进一步落实。本文旨在介绍新条例的变化,并简要回顾依据《香港仲裁条例》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