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喆  王囝囝  陈府申

一、引言

2019年11月14日,最高院正式发布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 Continue Reading 九民纪要和资产证券化没关系?错!

2019年12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动力”,股票代码:600482)发行普通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无条件通过。中国动力在本次重组中发行普通股的同时,在资产收购和配套募集资金两个环节首次引入定向可转债这一金融产品作为支付手段的项目。本项目于2018年8月启动。 Continue Reading 中国动力重大资产重组获中国证监会无条件审核通过

作者:杨宏军 牛蔚然

中国的医药企业在国际市场日益崭露头角,专利保驾护航当然不可或缺。众所周知,专利是地域性制度,但由于几乎所有主要国家和地区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公约的缔约国,遵循在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大框架,各国的专利制度很多原则是相近的。然而,作为例外,医药领域与公共健康息息相关,鉴于各国国情不同,国际条约在相关条款中保留了较宽松的自由决定权。因此,视专利为产品生命线的医药企业在走出去时将会面临更多的本地挑战。 Continue Reading 医药企业走出去——在日本寻求专利保护的注意要点

作者:陈轶 叶国俊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发布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简称“新备案须知”)。新备案须知是在2018年1月12日版备案须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为三十九条,对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管理人职责、托管要求、合格投资者核查要求、备案前临时投资、封闭运作、过渡期安排、不同类型基金差异化备案要求等方面均出做了详细要求。新备案须知的出台对私募投资行业而言意义深远,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提出的自律监管要求,有助于厘清投资与借贷界线,明确了许多原来的模糊地带,通过更加严格的备案要求,实现行业回归专业本源。本文就新版备案须知的重要条款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Continue Reading 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解读

作者:​刘斌  何春艳  刘盼

在专题四(上)篇,我们已就代持法律关系中名义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与衡量问题进行了专项探讨。在专题四(下)篇,我们共选取了3个最高院典型案例,继续对代持法律关系中涉及的目标公司债权人、代持股权受让人、隐名股东债权人等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及衡量问题进行探讨。 Continue Reading 实锤干货丨最高院代持纠纷裁判规则专题四(下):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及衡量——兼析《九民会议纪要》

2019年12月22日,由法制日报社主办,法制网承办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合规之路”优秀法律服务项目颁奖典礼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高端论坛在北京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中国社科院及全国律协、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企业的200多位嘉宾代表参加了本次活动。 Continue Reading 金杜获法制日报社颁发的“一带一路·合规之路”十佳律师事务所等三个荣誉奖项

作者:龚牧龙  万敏秀

继2018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后,经多次调研和修订,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12月23日就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发布了更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新版备案须知”)。 Continue Reading 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解读

作者:宁宣凤 吴涵 陈胜男 林云汉

目前似乎各界已经对于数据成为一种独特的“资产”达成了共识。“谁掌握数据,谁就掌握了未来”,“数据就是第一生产力”,“洞悉先于人,数据赢天下”等已经成为市场广为人知的商业口号。数据价值挖掘、数据资产管理随之成为当下最热门的话题,只需“百度一下”,便能收获各类挖掘数据价值、管理数据资产的“良方妙策”。 Continue Reading 平安夜里说平安——“数据资产”的误区与合规条件

作者:冯慧

遗嘱是财产所有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或与其相关的事务所作的、在其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而赠与则是财产所有权人在世时即将其合法所有财产的所有权无偿转移于他方。立遗嘱和赠与,作为财产所有权人处置财产的方式,是较为常见的财富传承方式。本文以二者法律效果比较为基础,总结并分析作为财富传承工具选择时的衡量因素,供有需求者了解及参考。 Continue Reading 家族财富传承方式之比较——遗嘱vs赠与

作者:赵林琳

所谓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是从专利方案权利要求撰写方式角度抽象概括出的一类专利。在这类专利中权利要求要求保护方法流程,而方法权利要求中每个步骤分由不同的主体执行。对绝大多数的发明创造而言,即便是在通信领域中,并非必须依赖于多主体实施的方法才能够获得专利保护。相反,所谓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大多是由于专利撰写的局限和失误所造成的,例如将本不必在权利要求中限定的特征包括在权利要求中,或者未以统一的主体视角来描述方法步骤。由于实践中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大量存在,因此需要在司法层面解决这类专利是否能够获得专利保护以及如何恰当的给予保护的问题,由此完善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对专利质量的提高给予司法指导。 Continue Reading 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