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晓鹏  金杜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部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海南建省和兴办经济特区30周年。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海南经济特区,宣布中央批准海南省成为中国第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8〕12号文《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的部署,要推动海南在2020年取得自贸区建设的重要进展,2025年初步建立自由贸易港,并且要全面落实完善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先行区”)政策,鼓励医疗新技术、新装备、新药品的研发应用,制定支持境外患者到先行区诊疗的便利化政策。 Continue Reading 合规创造价值|海南先行区:医药进口新政进行时

2018年7月13日,中国金融科技行业领先企业51信用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2051),发行价格为每股8.5港元,市值超过100亿港币。作为金融科技独角兽,51信用卡也成为第一家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大陆金融科技企业。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助力金融科技独角兽51信用卡在港上市

2018年7月12日, 映客互娱有限公司(简称“映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3700.HK)。映客本次全球发售的股份总数为302,340,000股(超额配售行使前),发行价为每股3.85港元,上市收入盘中最高涨幅42.34%,募集资金总额约11.64亿港元。该项目堪称在香港上市的娱乐直播第一股。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助力映客登陆港股

作者:雷继平  余学文  金杜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部

从基础资产中抽离“收益权”概念,并围绕该资产收益权搭建交易结构,已经成为资管业务中的常见模式(以下统称“收益权资管”)之一。资产收益权性质和外延的不确定性,使得其在很多交易中具有“债务放大器”特质,在新的金融监管尺度下,诸多原来未经深入、审慎审视的法律问题,都有可能成为潜在争议纠纷中的“胜负手”。本文共两大部分,分两次推送,本次推送为第二部分。 Continue Reading “收益权”创制问题的旧题新解:“债务放大器”与“资管紧箍咒”(下篇)

作者:雷继平  余学文  金杜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部

从基础资产中抽离“收益权”概念,并围绕该资产收益权搭建交易结构,已经成为资管业务中的常见模式(以下统称“收益权资管”)之一。资产收益权性质和外延的不确定性,使得其在很多交易中具有“债务放大器”特质,在新的金融监管尺度下,诸多原来未经深入、审慎审视的法律问题,都有可能成为潜在争议纠纷中的“胜负手”。本文共三大部分,分三次推送,本次推送为第一部分。 Continue Reading “收益权”创制问题的旧题新解:“债务放大器”与“资管紧箍咒”(上篇)

作者:段桃  刘响  金杜律师事务所  商务合规部

我们之前已经对于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过一些探讨(《重拳打击虚开发票下,合规企业勿遭“池鱼之殃”》、《取得虚开发票,最近怎么少了点“善意”?》),相关案件中基本都会有《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出现。实践中,涉及《通知单》的案例屡见不鲜,通常为发票接受方(下称“受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发票开具方(下称“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通知单》,证明开票方开具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因实践中《通知单》所涉及的基本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中“发票”仅指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受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受票方进行相应的检查。 Continue Reading 合规创造价值|《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究竟证实了什么?

2018年7月10日,特斯拉公司(Tesla)与上海临港管委会、临港集团正式签署了纯电动车项目投资协议。特斯拉公司将在临港地区独资建设集研发、制造、销售等功能于一体的特斯拉超级工厂(Gigafactory 3),该项目规划年生产50万辆纯电动整车,这是特斯拉在美国以外的第一个工厂,也是上海目前最大的外资制造业项目。

作为全球知名的电动车及能源公司,特斯拉公司已于今年 5 月在上海设立子公司。

金杜团队作为特斯拉公司的中国法律顾问,参与项目进程并为特斯拉公司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项目团队合伙人包括王军王利新薛瀚周昕陈复安栾剑琦楼仙英叶永青丁宪杰等。

作者:理脉写作团队

截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上半年发审委共审核114家企业,本周,理脉将从这些企业的审核情况入手,整理证监会对这114家企业的反馈意见中关心的核心问题和相应的市场政策,梳理最新的发行监管趋势。

Continue Reading 2018年上半年IPO审核趋势分析

作者:夏东霞,杨婷,王琦   金杜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部

三、美国认定内幕信息受领人内幕交易责任的经验

目前,美国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是由1980年Chiarella v. U.S.[1]建立的传统信义关系理论。根据该理论,单纯获知内幕信息并不能产生“公开或戒绝交易”义务,该等义务产生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存在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只有违反信义关系所生的披露义务而依据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方构成内幕交易。 Continue Reading 内幕信息受领人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美国相关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