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环境和能源问题的日益严峻,中国政府对于开发、部署新能源和新能源技术高度重视。其中,光伏行业作为新能源的代表性行业,在近五年来得到了国家和社会资本的庞大技术和资金投入。从国内外商业实践看,优质的光伏项目能够带来持续稳定的收入,同时在建设和发电环节,对于环境的污染几乎为零,具有经济和环保的综合性效益。近一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1]、《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3]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与此同时,各地政府也针对光伏电站发展制定了因地制宜的电价补贴政策。国家扶持光伏电站发展的举措,向社会及企业传递了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决心。 Continue Reading 投资并购光伏电站
设立民营银行法律问题探析
尽管我国大量民营企业已经通过参与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实现了参股甚至控股商业银行,但由于监管机构一直持审慎态度,民营企业在机构准入的路上仍然步履蹒跚。随着国家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近年来监管机构已经意识到民间资本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一问题,陆续发布了多个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政策文件。2014年3月,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向媒体披露:经过反复论证和筛选并报国务院同意,已确定首批五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分别由参与设计试点方案的阿里巴巴、万向、腾讯、百业源、均瑶、复星、商汇、华北、正泰、华峰等民营资本参与试点工作。下一步银监会将依法对发起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再正式提交筹建申请。待第一批试点取得经验,并总结评估后,再逐步推进。[1]
千呼万唤始出台的试点名单出台,标志着民营银行正式开闸。首批民营银行名单已经尘埃落定,各地民营企业也密切关注最新动向,积极开展筹备工作,为争取入围第二批、第三批作好准备。因此,如何合法、合规地设立符合现代公司治理架构的民营银行,便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门话题。 Continue Reading 设立民营银行法律问题探析
境外PPP项目模式的风险管控
作者:田文静 Meg Utterback, Paul Starr, James Forrest 金杜律师事务所


近30年来,公共私营合作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下称“PPP项目模式“)在世界各地,尤其是基础设施需求巨大的发展中国家蓬勃发展,广泛应用于电站、机场、港口、收费公路、隧道、地铁、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公益型和运营型基础设施项目。通过PPP项目模式,私营组织为公共部门的设施和服务提供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并因此获得合理回报,公共部门则缓解了资金压力并将项目风险转移给私营组织。根据公共部门和私营组织的投入及合作程度,以及双方之间不同的风险分担机制,PPP项目模式可进一步分为建设——拥有——运营——移交模式(即“BOOT模式”)、建设——拥有——运营模式(即“BOO模式”)、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即“BOT模式”)等多种类型。
PPP项目模式的参与方众多,主要包括东道国政府、产品/服务的购买人、投资者、项目公司、贷款人、EPC承包商、运营维护商、原材料供应商等,相互权利义务及合作关系复杂。投资者在PPP项目模式下几乎承担了从提出项目建议、进行特许权协议谈判、项目融资、与EPC承包商进行设计施工合同招标和谈判、竣工验收、项目投入商业运营、运营维护并最后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所有工作。这些特点决定了投资者采用PPP项目模式“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比传统工程承包模式(例如EPC模式)更多的风险。 Continue Reading 境外PPP项目模式的风险管控
如何判断高管工伤案件中的“三工”要素
外企高管王先生猝死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区人社局”)认定其不属于工伤,但王先生的妻子认为他死前处于持续工作状态,属于工伤,因此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最近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维持朝阳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本文将对这一案件进行详细介绍和解析,以期为工伤认定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意见。
基本案情
王先生是某外企北京分公司的员工,职务为北方区财务经理,暂居在北京。去年5月28日,王先生下班后应公司北方区总监邀请与在京的高级经理聚餐,很晚才回到住处。5月30日,王先生在其住处的卫生间内死亡,死因排除外伤致死和中毒致死,但不排除猝死,具体死因无法确定。 Continue Reading 如何判断高管工伤案件中的“三工”要素
为资深律师的“下一站”做好准备
资深律师,与初、中级律师不同,除了继续提高自己的律师业务能力外,也需要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市场开发能力,并决定是否要向合伙人方向发展。因此,资深律师群体目前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进一步提高与人打交道的能力,提高自己的情商。
就我个人经验而言,我认为人际交往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和真诚,不要媚上欺下,而应当一视同仁。
在一个大型律师事务所,要想比较容易的成功,其实应当要平等对待你身边所有的人,因为你不知道谁会给你带来客户或其他业务机会,他或她很有可能是你的秘书,甚至是实习生。良好的专业形象和口碑,需要在不同年龄层的人员之间进行传播。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行业特色:说白了,我们从事的是服务行业,服务于我们的客户。 Continue Reading 为资深律师的“下一站”做好准备
金杜协助农业银行完成境内首单优先股发行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银行”)于2014年10月31日成功发行4亿股境内优先股,并于2014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成为我国推行优先股试点后,首家在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于2014年11月28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转让。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作为农业银行的中国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本次优先股发行。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协助农业银行完成境内首单优先股发行
转让人转让探矿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诉讼仲裁团队
矿业权纠纷包括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合作、承包、租赁、抵押及侵权纠纷等多个类型。结合前沿理论、司法惯例及立法动态,“金杜说法”将陆续推出“矿业权纠纷的应对与处理”系列文章。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就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Continue Reading 转让人转让探矿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大资管”背景下银行通道业务风险思考
作者:陈胜 沈迪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
“资管新政”打开混业经营之门
2012年7月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后又在10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试点办法》。2013年2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至此,证券、保险、期货、银行四大金融行业在资产管理市场上真正实现了混业经营,“大资管”时代来临。多种类型的金融管理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丰富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财富理财计划、信托投资计划等,有效促进了中国多层次金融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 Continue Reading “大资管”背景下银行通道业务风险思考
中国在非洲投资的监管
作者:Paul Schroder 熊进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组

多数非洲国家尚未试图对来源于中国的投资进行监管。与之相反,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的资源大国都非常重视对于外国投资的监管。也正因如此,我们尚未见到过任何卖方在其与投资方/买方之间的可能被非洲的监管者质疑的合同安排中,加入免受监管干预的保护机制。这与我们在其他司法辖区观察到的趋势并不一致。我们预计,为了应对日益增长的监管干预风险,这一情况将会发生变化。
有关国家对于他国购买本国日渐减少的自然资源的态度
大多数资金极度短缺的非洲国家都非常欢迎来自中国的投资,包括由中国官方进行的投资和对消耗性自然资源的投资。从历史角度看,中国在非洲投资的一大优势在于非洲政府并不将中国视为西方殖民者。中国还在国家层面上为非洲各国提供优惠贷款或基础设施,以换取资源特许经营权。 Continue Reading 中国在非洲投资的监管
颜色商标能否成为“保护色”
颜色商标既包括单一颜色商标,也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中的一个重要形态,近些年来颜色商标凭借在商业营销中的突出视觉优势而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中国自2001年《商标法》第一次明文写入颜色组合商标以来,一直到十二年后的2013年才对颜色商标能否成为“保护色”做出了事实上的宣判,在被誉为中国首例颜色组合商标案的美国迪尔公司(由金杜律所代理)诉他人商标侵权案中,北京法院明确对原告的“绿色+黄色”颜色组合商标在农业机械上进行了保护。但遗憾的是,虽然中国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实现了实践突破,但由于单一颜色商标的保护标准上依然有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在2014年5月实施的新修订《商标法》中并未在对单一颜色商标这个更具挑战性的非传统商标的保护上更进一步。本文在这里就简要介绍一些国际上对颜色商标(主要是单一颜色)保护的经典案例以作参考。
世界上最早认可的颜色商标之一出现在1987年的美国,欧文斯科宁公司在其玻璃纤维绝缘材料上获准将其使用了近30年的粉红色作为商标注册保护,但是其后一直到199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在Qualitex Co.v Jacobson Products Co.一案中正式确立了单一颜色商标的法律地位,在该案中最高法院认定用于干洗机衬垫上的金绿色可以作为商标保护,并明确认可了美国商标法(兰哈姆法)中对商标的定义并不排斥颜色商标,认为颜色商标一旦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则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标识产品来源的功能。 Continue Reading 颜色商标能否成为“保护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