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信用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7日以第237号海关总署令予以公布,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25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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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新宇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海关信用管理办法》)于2018年3月7日以第237号海关总署令予以公布,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25号,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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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素芳 孙兴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近期,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对企业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开展专项稽查,稽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是否存在少报漏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金额较大、同时有产品或设备进口的企业将被海关重点关注,要求开展自查或实施稽查。应对专项稽查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涉及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企业一旦应对不当,可能导致被补征高额税款,同时对集团内其他关联企业产生负面的连锁反应。
Continue Reading 你需要了解的5个关键问题——海关特许权使用费稽查,你准备好了吗?

B公司为某外资精密机械制造企业A公司于中国设立的子公司,一直从事零部件进口、组织及销售业务,境外供货商为A公司。2017年4月开始,为了进行新产品的量产,B公司开始进口部分新的零部件和原材料;此外,按照约定,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费用金额相当于其新产品销售额的5%。
Continue Reading 海关预裁定——从法规看变化
作者:冯素芳 孙兴 金杜律师事务所公司证券部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在探讨“协助”费用前,我们先回顾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回顾案例1:某汽车制造商A公司进口的汽车零部件除了标准零件外,还包括大量该公司向零件生产厂商B公司定制的专用汽车零件。海关对A公司进口记录及账册进行核查后发现,该公司在进口专用汽车零件之前,向第三方模具生产商C公司处购买了用于零件生产的模具并免费提供给零件生产商,进口价格中并未包含上述模具费用。最终,A公司与海关经过多次价格磋商,同意将模具费用平均分摊到进口零件中实施估价,最终累计补缴税款3000余万元。
Continue Reading 海关对“协助”费用征税,企业应当如何理解?
作者:冯晓鹏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顾问
跨境电商网络虚拟化、交易远程化的特点让部分商家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问题上产生了“搭便车”的侥幸心理。但跨境电商不是法外之地,中国海关以及众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已经愈发重视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保护。2016年,全国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余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4205.82万余件,截至2016年底,在海关总署备案的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达27873项,占全部生效备案的52.51%。
Continue Reading 跨境电商划重点丨知识产权如何顺利“通关”?
作者:叶永青 孙兴 余悦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本质上仍是对货物征税,其实是对纳税人在境外已经实现并凝固在货物价值中的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由于业务模式或交易安排的原因,境内企业可能以非贸的方式单独支付在境外已经实现在进口货物价值中的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这样的支付从表面上看只有税务影响,不产生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而实质上是逃避了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监管。
简单来说
若服务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在境外,对于其应包含在进口货物价值的部分海关需要征税。而相反,只有符合海关规定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海关的应税项目,其它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属于海关监管。
Continue Reading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举这两个栗子就够了
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规团队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17年25号公告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从7月1日起,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实现进口领域全覆盖,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商品,适用“一次申报、分步处置”通关作业流程和企业自报自缴税款、海关对税收征管要素审核后置等改革举措。
Continue Reading 享改革红利更须在合规管理上发力: 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正式实施
作者:海关与贸易合股团队
在我国海关稽查业务中,海关会依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进出口相关企业、单位的会计账册、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和其他资料以及相关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被稽查人涉嫌构成走私犯罪的,案件会被移送至海关缉私部门,追究企业以及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海关在稽查过程中收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时,总有当事人会出现因为各种原因而存在说偏、说少或说错的情况。比如,在海关稽查阶段,有些企业负责人考虑到为了今后继续做进出口业务,为了尽快完成海关稽查,在没有了解公司是否有无海关质疑的情况,草率确认存在问题,或是以为海关稽查只是处罚单位的钱了事,便采取尽量少说的态度处理,到了刑事诉讼阶段才恍然大悟很多信息的重要性、后悔当初的错误做法。
从法律角度上讲,海关缉私部门对于海关稽查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这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能不能直接用于刑事诉讼,作为证据使用呢?
Continue Reading 海关稽查中收集的言词证据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吗?

说到走私犯罪,很多人可能想到的夜幕中的走私飞艇,边境上的闯关卡车……总感觉走私离我们非常遥远。还有部分企业认为,只要进口货物不是违禁品,并且履行了报关手续、缴纳了关税,就不会涉嫌走私。但实际上,即便避免了明目张胆的“绕关走私”或“违禁品走私”,企业在进口业务中仍然随时有可能与走私打擦边球。
比如,从海外代购化妆品的网店,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方式批量进口的化妆品分拆包装,申报为个人物品邮递进境,是否构成走私?又比如,企业从国外购买一件大宗设备用于生产产品,低报设备的交易价格从而实现其避税目的,是否会被认定为走私?再比如,经营进口牛奶口味饮品的企业,在报关时将其原来的货品名称“饮料”报成税率较低的“乳品”,是否会被认定为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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