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或债权人将其对企业的股东借款或应收账款转为股权的情况并不鲜见。除前述场景外,“债转股”[1]也存在于企业投融资的过程,投资方出于降低风险、内部审批便利以及尽快满足标的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等方面的考虑,有时会考虑先以贷款形式将资金支付予标的企业,之后根据约定再将贷款转为标的企业股权。本文将着重结合A股IPO案例及实操情况,讨论企业在拟上市过程中涉及“债转股”时的注意事项,尤其将就实施“债转股”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评估手续作出分析。
Continue Reading A股IPO观察:评or不评?——拟上市企业“债转股”评估事宜分析

“一个国家的解雇制度,不仅仅是解雇制度的自身问题,也决定了该国的整个劳动法制的走向”[1]。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下,我国立法充分保障了劳动者选择救济途径的自主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失业保障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选择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救济方式的必要性似乎在不断降低,但是实践中仍有不少劳动者选择这一救济途径,尤其是工资较高或再次就业存在一定困难的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院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但需要进一步判断劳动合同客观上是否能够继续履行。然而,目前尚无明确可以判断能否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为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从多种角度进行综合评定。本文主要阐述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并对上海市的相关司法案例进行了大数据分类和分析,以探求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能否继续履行,并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些许建议。
Continue Reading 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能否继续履行? ——上海市司法实践的大数据分析及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2021年2月1日, LG Chem., Ltd (简称“LG化学”)向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杉杉股份”)出售LG化学旗下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LCD偏光片业务正式完成第一阶段交割。杉杉股份通过增资方式以7.7亿美元取得LG化学在中国境内新设公司70%的股权,并通过该新设的合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阶段购买LG化学旗下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LCD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的相关权益并向LG化学以及其关联方支付交易对价,标的资产的整体交易对价为11亿美元,分阶段实施。本次交易是2020年外国企业向中资企业出售高端偏光片业务的重要交易,并受到国际市场的广泛关注。
Continue Reading LG化学向杉杉股份出售偏光片业务

2021年2月7日傍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平台指南》”)正式颁布,并于同日实施[1]。这距离该指南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仅不到3个月的时间[2]。指南以如此迅速的时间最终颁布并生效,表明了政府对平台经济领域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决心;与此同时,指南的正式颁布对稳定市场预期、引导企业相关行为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尽管《平台指南》不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但其较为全面地梳理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思路与特殊考量因素,体现了执法部门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与理解。相比《征求意见稿》,我们注意到,《平台指南》对一些引起较大争论的问题进行了明晰或调整,体现了基于《反垄断法》立法框架下对平台经济领域问题进行规制的原则。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平台指南》进行评述,分析重点行为,并解读相较《征求意见稿》一些重要修改所体现出的监管思路。
Continue Reading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在总结既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新问题、新观点,确立了保证制度当中的重大基本问题,包括完善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行使的限制、修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方式、明确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规则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保证制度予以细化和完善,对一般保证当中保证人的权利界限进行厘清,同时对保证期间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予以明确,进一步提升了保证担保制度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Continue Reading 《担保制度解释》对保证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历史上对利息的管制,可以追溯至西汉时期,至唐朝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如武则天长安元年曾规定:“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唐玄宗开元十六年曾下诏:“此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以后,天下负举,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
Continue Reading 最高法院有关利息管制的新规定

在《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上)》[1]这一篇文章中,我们从著作权的角度探讨了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的司法保护现状。事实上,由于其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具有独创性和可识别性,实用艺术作品完全可能构成我国专利法下的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也完全有可能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以外观设计或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并获得中国法院保护的案例并不少见,如:自然人吴某就其狐狸造型的玻璃杯主张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3],上海某文具公司就其一款外形构造独特的按动中性笔主张并获得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4]。
Continue Reading 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下)

2020年年末,经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罪,明确规定从事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将于今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生物安全法》,也设立了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专章,并就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界定了严格的行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正在借助刑事立法以及行政立法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并将之上升到新高度。
Continue Reading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立法、执法新动态及带给企业的合规挑战

就私募基金纠纷刑民交叉常见问题,我们在上篇中讨论了私募基金“募、投、管、退”过程中可能涉嫌的典型刑事罪名以及私募基金民商事纠纷涉刑情况下的不同处理方式,本文将结合近期我们办理的案件,重点针对刑事责任认定对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影响及刑事程序中的追缴退赔与民商事赔偿的关系进行探讨。
Continue Reading 基金争议解决(十)——私募基金纠纷刑民交叉常见问题(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股东数量愈多、股东构成日趋复杂,越来越多的公司尝试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或章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列明的股东(大)会的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那么这种授权是否合法有效呢?

比如:甲公司股东会作出拟将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的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1]乙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授权董事会“有权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等事项作出决议”,该项决议是否合法有效?[2]丙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行使“价值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权”,某日,董事会通过了处置公司内一台价值30万元的设备的决议,股东会由于当天通过了保留该台设备的决议并要求董事会执行,如何处理?[3]
Continue Reading 股东(大)会概括性授权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合法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