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欢、王洪强、董梦、李维凯、刘姝倩 金杜律师事务所

2月3日的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明确指出,应当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努力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并且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继续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而努力,藉此向市场传递了政府保障经济稳定运行的决心,也给正在为解决年后复工困难的各企业注入了“强心剂”。
Continue Reading 疫情防控 | 今日复工—-企业的关心和疑惑,我们来解答

作者:宁宣凤吴涵、黎辉辉 金杜律师事务所

前言

距离我们将“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Cybersecurity & Data Compliance)作为合规工作的单独门类已经近四年时间,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不断的发生变化,逐步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安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统称“一法一决定”)为基础,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为框架的合规体系。
Continue Reading 2020年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合规创造价值

作者:宁宣凤吴涵、付昊、汪汉鸿 金杜律师事务所

1.背景 

2020年初,举国上下全力战“疫”,国务院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相关部门统筹协调,在阻击疫情的同时,全力组织企业复工复产,加强重点物资的统一调度。据报道,工信部已召开疫情防控大数据支撑服务工作调度会,提出加强联防联控,运用大数据分析,支撑服务疫情态势研判[1]。其他政府部门也与各科技企业联动,通过大数据加强疫情防控力度。
Continue Reading 疫情防控 | 解读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王囝囝 周昕 李盛 徐春龙 金杜律师事务所

“新冠疫情”爆发后,中央和多地政府纷纷发文,因地制宜推出防控举措,包括将春节假期延长,企业延期复工、限制部分地区人员出入等。诸如此类,一方面可能导致一些合同无法如约履行,另一方面也可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而且,与此相关的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上诉期限、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等各类期限和期间的认定也可能受到影响。于此情况下,当事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履约抗辩或据此请求解除合同,或以“情势变更”为由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及如何认定各类期间和期限,均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在金融和资管合同背景下,涉及到金融同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金融机构与融资人、委托人和管理人及托管人等多重复杂法律关系,每个法律关系项下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履约能力、履约方式、履约面临的特殊情况等不尽一致,势必导致能否以“新冠疫情”作为履约抗辩和应用的情况也因案而异。
Continue Reading 疫情防控 | “新冠疫情”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应用(一):“不可抗力”篇

By Tina Tai[1], Ben Ni[2], Xinyue Song[3], Wanli Ye[4], King and Wood Mallesons

On January 15, 2020,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U.S.”) entered Phase On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hereinafter “Phase One Agreement”).  Chapter 1 of Phase One Agreement stipulates undertakings made by China in term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This article gives some insights from Chinese practitioners about improvements articulated in Phase One Agreement.
Continue Reading IP-related Overview of US-CN Phase One Trade Agreement

作者:郭欢 丁婕 董梦 金杜律师事务所

新冠病毒疫情的爆发,注定为2020年春节刻上鲜明的时代烙印,病毒的阴霾笼罩着整个中华大地,但爱和希望却穿越层层阴霾,如阳光般照亮心田。来自境外各国政府、国际组织、跨国企业及个人的爱心捐赠,国内企业、机构等的快速反应、积极境外物资采购,亦是抗击疫情、驱散阴霾,恢复民生和助推经济再次蓬勃发展过程中的浓墨重彩。Continue Reading 疫情防控丨一文读懂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政策绿色通道

作者:王悦 岳汇川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但同时,世卫组织总干事针对中国、所有缔约国以及国际社会分别公布了“临时建议”。这些建议没有直接针对货物贸易采取任何限制措施。相反,世卫组织强调不建议任何旅行和贸易限制,且建议各缔约国不要采取可能助长侮辱或歧视的行动,避免“临时建议”对国际贸易和人员流动造成过度干扰。

尽管如此,假设中国公司为货物出口卖方,不排除部分国家因为疫情而对进口货物采取“禁止入境”的相对极端措施;或者部分境外公司可能因为疫情而拒收货物,或者因为卖方复工推迟、检疫增多、航路延误甚至取消,而主张变更甚至解除合同、并相应主张中国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会考虑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请求出具所谓“不可抗力”证明,贸促会近日就疫情出具的首份所谓“不可抗力”证明也在朋友圈刷了屏。

就此,我们理解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Continue Reading 疫情防控丨关于不可抗力“有关事实”证明等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