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的承销商已于9月22日全部行使相当于初始发行规模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绿鞋行使完毕之后,阿里巴巴首次公开发行的总股数为368,122,000股,募集资金总额达到250.3亿美元,成为有史以来全世界融资额最大的IPO项目。同时,根据美国首发上市项目T+3的交割惯例,金杜作为六家主承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协助主承销商顺利完成了交割,标志着阿里巴巴美国首发上市项目的成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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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 & Wood
China’s State Secrets Law and Compliance Issues for Foreign Companies
By Richard Wigley King&WoodMalleso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Group
Though there are relatively few publicized instances where foreign companies (or their P.R.C. subsidiaries or joint ventures) or foreign individuals in China have formally been found to have run afoul of the Law of the P.R.C. on Guarding State Secrets (“State Secrets Law”)[1], the consequences of doing so are significant. Specifically,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Trial of Cases of Stealing, Buying, or Unlawfully Supplying State Secrets or Intelligence for Entities outside of the Territory of China (“Interpretation”) notes that “[w]hoever steals, spies into, buys or unlawfully supplies state secrets or intelligence for entities outside of the Territory of China” can,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be given a lengthy prison term or, potentially, in especially serious cases even the death sentence.[2] As such, foreign companies and individuals that may be dealing with state secrets in China should be very concerned regarding their duties and potential liabilities under the State Secret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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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确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内部效力及相关法律适用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跨境争议解决团队
今年6月,最高法院在“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中再次明确,公司境外法人股东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适用其登记地法律,任免法定代表人的有效的股东决议在公司内部优先于工商登记。
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环保科技公司”)是在新加坡登记注册的法人,而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下称“大拇指公司”)是环保科技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独资子公司。大拇指公司继续增资后,环保科技公司缴纳出资不足,大拇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环保科技公司缴付增资款。环保科技公司的司法管理人作出书面决议和任免书,委派了大拇指公司新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并由其代表大拇指公司申请撤诉。但是该变更未办理工商登记,前任法定代表人以大拇指公司的名义坚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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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IT新规部署信息安全 促进云计算产业整合
近日,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加强银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即银监发[2014]39号文,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由银监会、发改委、科技部和工信部四部门联合发文,提出将安全可控信息技术应用纳入战略规划,制定配套政策,建立推进平台,大力推广使用能够满足银行业信息安全需求,且技术风险、外包风险和供应链风险可控的信息技术;并提出,到2019年,掌握银行业信息化的核心知识和关键技术;实现银行业关键网络和信息基础设施的合理分布,关键设施和服务的集中度风险得到有效缓解;安全可控信息技术在银行业总体达到75%左右的使用率。
有人将此作为IT行业在银行金融领域“国进洋退”的标志性文件,其实这并非是银监会首次对银行业提出“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要求。早在2012年12月的“中国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2012年会暨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高层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银监会就明确提出:银行业要围绕“自主可控”、“持续发展”、“科技创新”三大战略切实加强信息科技建设;那是“自主可控”第一次被明确地提出来。而实际上,银监会在此半年前已经酝酿着这一对中国银行产业乃至国家信息安全至关重要的战略部署,并于2012年8月成立了“银行业信息科技监管部”,作为此战略的具体实施和推动部门,充分体现了监管改革注重顶层设计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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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 & Wood Mallesons Advises Lead Underwriters for Alibaba on Its U.S. Listing
On September 19, 2014 U.S. Eastern Standard Time, 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 (“Alibaba”) began trading on the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under the symbol “BABA”. A total of 320,106,100 American Depositary Shares (excluding green shoe) were offered and approximately US$21.8 billion proceeds were raised in the offering, making Alibaba’s IPO the biggest one in the history of the U.S. capital markets.
King & Wood Mallesons (“KWM”) acted as the PRC legal counsel for the six lead underwriters in Alibaba’s U.S. listing. From the kick-off to the filing of registration form with SEC, the roadshow and the successful listing, KWM lawyers participated in every stage of this milestone project and witnessed every important event of Alibaba’s U.S. listing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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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大门即将开启
2014年8月31日,《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决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表决通过,被视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实质性进步。在拍手叫好之时,我们需要对这一决定的具体涵义进行解读。
首先,从审理案件的范围来看,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只审理特定种类的一审案件,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该规定其实与目前的实际情况吻合,这些案件目前主要就是由直辖市或省会市的中级法院管辖,只不过将来是由单设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而对此类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裁判的一审案件,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进行二审,这一安排与现状相同。
其他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仍然由目前具有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对这些案件的上诉即二审案件,则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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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可否突破仲裁协议的约束
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的仲裁,由于仲裁机构/仲裁庭的中立性、仲裁当事人的自主性和仲裁裁决依据《纽约公约》[1]几乎可全球执行等优势,正越来越广泛地为当事人所接受和选用。但是,当发生合同争议,特别是出现违约与侵权[2]相竞合的情形时,出于各种目的考虑,有的当事人又希望能突破仲裁协议的约束,通过提起侵权之诉寻求法院的救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这种趋利做法引发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仲裁协议能在多大程度上约束当事人,当事人选择侵权案由是否可以突破仲裁协议的约束。这个法律问题又具体衍生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前提下,(1)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是否可以通过仲裁解决;(2)如可以,侵权纠纷是否必须通过仲裁解决;以及(3)仲裁协议对共同侵权纠纷有无约束力。我们通过本文将分析探究这些衍生问题。
侵权纠纷可否通过仲裁解决
如果侵权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则问题的答案就变得非常简单,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是,侵权纠纷是否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呢?我国仲裁法在规定仲裁的适用范围时,把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纳入了可仲裁的范围,但明确排除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可见,违约或侵权,并不是判断纠纷可否仲裁的标准,我国仲裁法也没有限制通过仲裁解决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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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助力阿里巴巴美国上市,迈步国际化新里程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美国纽约时间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BABA。阿里巴巴本次共发行320,106,100股美国存托凭证,募集资金约218亿美元,是美国资本市场有史以来融资额最大的IPO项目。
在阿里巴巴本次美国上市项目中,金杜是六家主承销商的中国法律顾问。从项目启动,到向美国证监会第一次公开递交注册表,再到路演并成功上市,金杜律师亲身经历了项目的各个阶段,见证了阿里巴巴登陆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每一重要历史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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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民币对外担保的几个问题

近来常有客户咨询我们有关人民币对外担保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内保外贷项下的内保如是人民币担保,是否需要到外管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2) 内保外贷项下的内保如是人民币担保,外贷项下的资金能否调回境内使用;
(3) 内保外贷项下的内保如是人民币担保,外贷的币种能否是外币。
而要回答这几个问题,首先需明确谁是人民币对外担保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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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仲裁:知识产权争议的新选择——评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对知识产权类争议解决的应用
2014年4月8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正式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规则”)。该规则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和仲裁实践基础上进行了多处大胆尝试和革新,是一部具有重要创新意义的仲裁规则。该规则将于5月1日生效。本文着重探讨该规则对知识产权类争议的影响。
自贸区规则的创新点包括:(一)临时措施制度的规定;(二)仲裁员开放名册的规定;(三)案件合并审理的规定;(四)案外人加入仲裁的规定(包括仲裁协议其它方或甚至非仲裁协议方);(五)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六)关于调解既可由仲裁庭主持也可由独立的调解员主持的规定;(七)对友好仲裁制度的引入;(八)小额争议程序的引入。与知识产权争议最为相关的创新制度设计体现在上述第(一)、(五)及(八)。详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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