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 吴涵 刘阳璐 合规业务部

前言:伴随互联网和全球贸易的飞速发展,数字经济时代已然到来,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在当今的企业跨境合作中具有重要地位,跨境流动的数据在促进全球经济协同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个人隐私、社会公共利益、经济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的风险,防范数据跨境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成为全球数据治理重点。与此同时,随着数据主权理论的兴起,各国对于数据跨境的规则讨论从安全风险上升到国家竞争的新高度。近年来,在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就个人数据跨境设置不同的安全要求和前提条件后,各国出于不同目的纷纷加强了数据跨境治理。有鉴于此,本文以我国现实需求为导向,通过总结欧盟、美国、俄罗斯、印度的数据跨境治理模式及核心要点,进而梳理和分析全球视域下我国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模式的必要性和长远影响。

 

2021年9月1日,万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凯新材)、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宇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双双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2021年第53次会议审核通过。 Continue Reading 万凯新材、宇邦新材两个创业板上市项目成功过会

作者:龚牧龙 万敏秀 金融证券

继2020年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材料清单》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 结合近期私募基金备案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备案中的共性问题,筛选出首批代表性案例对外公示,后续基金业协会将本着“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适时更新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 Continue Reading 首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 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升

作者:Sana Duncan 金杜律师事务所 伦敦办公室

 

 

 

 

根据欧盟GDPR(《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需要指定代表担任相关个人的数据保护联系人:

  • 向在欧盟和/或英国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
  • 以任何方式监测欧盟和/或英国个人用户的行为(例如,通过穿戴式设备、智能设备、网络cookie或类似技术追踪人员信息,有针对性地推送广告);并且
  • 在欧盟或英国未注册实体或分支机构。

Continue Reading 企业已经设有欧盟 GDPR 代表,是否还需要任命英国 GDPR 代表?

作者:王囝囝 李盛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从严厉打击配资公司及P2P公司参与的场外配资,到否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外的其他场外配资合同效力,曾经盛极一时的场外配资业务近年来逐渐走冷,引发业界广泛思考。在金融资管业务中,通过基金、信托等资管产品投入证券市场是否也有可能涉及场外配资呢?由此,厘清何谓场外配资及如何通过资管产品以合法有效方式入市,成为广大从业者关注的重点。

Written by: Aaron Wolfson, Meg Utterback KWM New York Office

最近,美国政府对向中国出口实施了两项执法活动。这两项执法活动表明,美国当局正在密切关注着对中国出口的活动。这两项执法行为也表明,针对出口到中国的物品,获取美国各项管制和规定项下的合适归类是至关重要的。

 

 

Written by: Jiao Hongbin He Shijia He Cheng’en KWM Intellectual Property Group

On 18 August 2021,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R.C. issued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Concer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raft for Comment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Draft for Comments”) for public review and opinions. The Draft for Comments represents the Supreme Court’s first move of making comprehensive amendment[1]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n Several Issu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Hearing Civil Cases Regarding Unfair Competi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2007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or “2007 Interpretation”), which has been in effect since 2007. The Draft for Comments accommodates the 2017 and 2019 amendments of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and reflects on and summarizes the relevant rules in judicial practice over the past few years.

 

 

2021年9月1日,《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 1000) 公布了专注于中国各地区金融和企业领域法律市场榜单“IFLR 1000中国”。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共九大地区榜单中的七大地区17个领域入榜。金杜在这些地区的25位合伙人/顾问分别获得“高度推荐”“后起之秀”称号。

作者:宁宣凤 吴涵 陈胜男 赵天琦 姚敏侣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

前  言

自2021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正式生效施行。作为国家安全领域的重要立法,也作为数据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数据安全法》为国家有关部门行使数据治理权力、开展数据安全监管,为企业合法处理数据、保障数据处理安全等,均提供了充分的上位法依据。可以说,《数据安全法》的正式生效,为我国数字经济和社会进步拉开了以“数据安全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序幕。

 

作者:李嵘辉 陈梦雅 蒋蒙蒙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经过历时近一年的审议之后,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保法》”)。自此,万众瞩目的《个保法》作为数字时代的重要基本法之一,终于尘埃落定。《个保法》旨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深远影响不言自明,进而也对涉及员工个人信息处理的公司内部调查,特别是信息处理中的跨境场景提出了更多挑战。本文将针对与跨境场景相关的事项展开探讨,以期提示一些潜在的合规风险并尝试给予一些应对建议。但受制于法律法规快速迭代,实践中又缺乏司法等层面统一的规范指引,不少新的挑战在当下似乎并没有能兼顾各方利益的妥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