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政浩、周小琪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Retention of title is an important mechanism in China’s civil legal system and also a common business arrangement.  In a sales contract where goods are sold on installment payments or deferred payment, a retention-of-title clause will allow the seller to retain ownership over the goods until the buyer pays the full purchase price.  If the buyer fails to pay as agreed, the seller could recover and sell off the goods to realize the unpaid price.  This helps the seller to control the risk that payment still remains outstanding after delivery. Continue Reading Developments to Retention of Title Rules under PRC Civil Code

作者:李政浩、周小琪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所有权保留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商业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安排。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在价款付清之前对标的物保留所有权,并在买受人未能按约付款的情况下取回标的物,通过变卖标的物清偿价款,控制交货后价款仍未付清的风险。《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此类合同安排的担保物权功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值得企业在经营中予以关注。在本文中,我们将分析和讨论这一变化及其对实务的影响。 Continue Reading 民法典视角下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作者:郭欢张漠、赵晶、刘文雯 金杜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直播电商发展势头迅猛的今天,因网络直播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而其中网络直播类合同纠纷尤其“火热”,其特点在2020年8月20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正式发布的《文化娱乐产业典型合同案件审判白皮书(2017-2019年度)》(以下简称“《白皮书》”)[1]中即可窥见一斑。根据《白皮书》显示,2017至2019年朝阳法院受理网络直播类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且主要呈现出直播平台诉主播违约类案件多、违约金普遍较高等特点。虽然《白皮书》仅是朝阳区法院针对其管辖案件所进行的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但由于朝阳区法院辖区内相关文娱机构众多,其基于司法实践对网络直播纠纷中的典型案件进行了综合性研究,对于处理此类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Continue Reading 网络直播类合同中的痛点与风险预防

合规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近来,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规范推进工作又有新的进展。继今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行业标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JR/T 0171—2020)后,央行又于近日正式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实施办法》”)。《2020年实施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生效,代替央行此前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16年实施办法》”)。相较于此前两项规范性文件,《2020年实施办法》以中国人民银行令形式颁布,在《2016年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升格为部门规章,提升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 Continue Reading “以人为本”——聚焦央行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新规

本文作者萧乃莹马绍基薛嘉聪、牟牧、廖万泉律师 金杜香港办公室

第一部分: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内地客户介绍孤儿SPV打包重组交易

本文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内地客户介绍孤儿SPV打包重组交易[1]系列文章的首篇文章。[2]

引言

根据我们的观察,中资金融机构对在融资交易中使用孤儿型特殊目的实体(SPV)发行打包重组票据的结构表现出日渐浓厚的兴趣。这类中资客户不仅包括投行及认可机构(authorised institutions)等传统卖方市场参与者,还日益涌现出证券公司及基金经理和资产管理人等买方市场客户。 Continue Reading 孤儿SPV打包重组交易:一份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内地客户的实用指引

本期主要编辑人员:刘新宇,冯素芳,郭欢,吴振,董梦 海关与外汇业务组

. 最新政策解析 海关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税收优惠政策助力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

9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36号),通知明确,对于在2020年服贸会展期内销售的限额内的进口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且原产于美国的商品还自动免征对美加征关税。参展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美元(该通知附件另行列明的参展商品可以享受特别销售限额)。在具体操作层面,北京海关也同步发布了《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引的公告》,公告对参展商具体如何提出进口展品申请、如何向海关申报及办理留购免税等做出了明确的指引。 Continue Reading 进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海关、外汇与贸易管制(2020年9月刊)

*UPDATE*Just hours after the WeChat Prohibitions went into effect, a federal judge issued a preliminary injunction (Scan the QR code below to the judge’s order) halting them from going into effect. The injunction will be in effect while the lawsuit challenging the prohibitions is being litigated or until a higher court overturns the injunction.

Preview

Continue Reading The New US Restrictions on WeChat Usage

*更新*微信禁令生效仅几小时之后,一名联邦法官发布了一项法院临时禁令(请扫下方二维码查看法院临时禁令)以阻止微信禁令的生效。这项法院临时禁令将在微信禁令的诉讼期间持续有效,直至获得对微信禁令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或由高级法院推翻该项禁令。
背景
2020年8月6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布了一项针对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热门移动应用微信的行政令。这项名为《关于应对微信造成的威胁的行政令》[1](下称“微信禁令”)要求,自2020年9月20日起,禁止“任何个人、或受到美国管辖的任何主体,与腾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或任何由(美国)商务部部长所认定的该公司的子公司……进行与微信相关进行任何交易。”2019年5月15日特朗普总统所发布的一项关于信息与通讯科技和服务供应链安全问题的行政令中所宣布了国家紧急状态,8月6日的行政令正是在这一国家紧急状态的基础上发布的。2020年9月1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了《被禁交易认定》来执行8月6日的行政令(“微信禁令”)。被禁交易限于企业对企业交易,包括提供:
  • 在美国境内可下载或更新在移动设备上使用的微信移动应用的传播和维护服务;
  • 在美国境内使该应用运行或优化的互联网托管、内容交付、直接或间接的互联网传输或对等服务;
  • 以及在美国境内通过该应用以转账或支付为目的进行的服务。
禁令也禁止腾讯授权任何在美国的公司用微信的代码以不同的名称或不同的所有权创建同功能的新软件。尽管有着以上诸多广泛的限制,微信禁令也明确指出一些不受到禁令限制的活动,比如用户用微信交换个人或商业信息,包括通过转账和收款。禁令是为了削弱能让微信用户进行交流,包括文字或多媒体信息、语音和视频通话,或进行交易的基础设施。广泛来说,禁令并不针对使用该应用的个人或企业,但如果美国的服务提供方无法提供让微信运行的平台,那么该禁令确实会让微信在美国的使用举步维艰。根据网络提供方对禁令解读的严苛程度,微信所有的数据传输都可能被禁止。目前尚不清楚美国商务部是否会为继续提供微信在美国运行的服务批准一般性或特殊性的许可,也不清楚联邦法院是否会在由美国微信用户联盟提起的一项诉讼中判定禁止微信禁令生效。
做什么?
在解读微信禁令的时候,很重要的一点是首先要读到没有被禁的内容。禁令并不适用于以下四类交易。但是,尽管你可以继续使用该应用,一些必要的基础设施将可能不复存在。
1. 向员工或承包商支付工资、薪水或福利。这使得腾讯可以继续向员工和承包商付钱。2. 用微信交换个人或商业信息,包括转账或收款。3. 美国的个人或受到美国司法管辖的主体在美国境外的活动。这使得苹果和谷歌可以继续在它们的非美国应用商店继续提供微信应用。4. 在美国的微信数据储存。如果一家公司有这样的数据,它可以在不将该数据转移到中国的前提下保存这些数据。因此,用户可以下载并保存这些聊天数据以备未来使用,比如,在一项供应合同的诉讼中将这些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不能做什么?

禁令只适用于企业对企业交易,针对的也只是与腾讯有商业关系的个人。尽管禁令以活动的形式列出,但这些活动对于被禁止向微信提供的服务的商业类型并不清晰。在微信禁令之下,任何受到美国管辖的个人都被禁止与腾讯发生以下企业对企业的交易:

1. 提供微信应用——在美国境内提供微信移动应用下载、维护或更新的移动应用商店,或任何可以下载或更新可在移动设备上使用该应用的网上交易平台。从周日起,用户将无法在美国的苹果应用商店或美国的谷歌应用商店下载微信应用。
2. 为微信服务提供托管——提供微信移动应用在美国的运行或优化的互联网托管服务。互联网托管服务是指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提供储存或计算资源,为一个或多个网站或互联网服务提供支持,例如文件托管、域名服务器托管或云托管。因此,美国的互联网托管服务商无法为腾讯提供托管服务,即便他们在8月6日的行政令之前与腾讯已有合同,也会被要求从周日起停止向微信提供服务。
3. 向微信提供内容交付——内容交付服务使在美国的微信移动应用得以运行和优化。内容交付服务是以一定的费用对内容进行复制、保存和传送。比如,一个网站可以与一个内容交付网络签订合约,提供地理上更靠近终端用户的代理服务器,而不是从一个单一的中央化服务器传送内容,从而缩短反应时间。这样的“付费”内容交付服务将从周日开始被禁止向微信提供。
4. 提供互联网传输或对等服务——任何能让微信移动应用在美国得以运行或优化的直接或间接的互联网传输或对等服务。这项禁令最少会禁止网络提供商直接或间接与腾讯签约为微信提供专用带宽。这一条对腾讯可能不是一个大问题,因为据了解,腾讯的北美服务器在加拿大。更严格一点的解读是网络提供商会封锁微信所有的数据传输。在上述的第二条禁令内容和本条禁令内容之间,微信数据在美国境内的传送将会被延迟,最坏的情况是被完全切断。
5. 提供资金转移或处理付款服务——通过微信移动应用为转移资金或处理付款提供服务。这其中涉及到的案例可能包括金融机构和商家。但应当注意,这一禁令只针对企业对企业的交易。个人用户可能还是可以用微信向其他用户转账,如果这一操作不要求企业对企业的资金转移或付款处理。
6. 将微信的代码或功能用于其它软件——在美国开发或获取的软件功能或服务中使用微信移动应用的构成代码、功能或服务。这一条内容将禁止使用微信的移动应用的源代码来创建该应用的其他版本或提供在微信内运行的诸如游戏这样的“小程序”。7. 以后被认定的任何交易——由美国商务部部长今后认定的与腾讯进行的微信相关交易。这一条是未来商务部部长可能以此次“微信禁令”相同形式宣布的禁令内容的统称。此次的微信禁令是得到了8月6日行政令的授权。这一条禁令预示未来可能有宣布额外禁令的威胁,因此很有可能是旨在劝退企业与腾讯进行尚未被微信禁令所具体禁止的交易。
金杜律师事务所拥一支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随时可以为客户提供额外的指导和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联系:
Aaron Wolfson(Aaron.Wolfson@us.kwm.com) 或Meg Utterback(Meg.Utterback@us.kwm.com)。
作者:  金杜纽约办公室

作者:王峰、戴梦皓 合规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随着2020年9月19日中国商务部正式公布施行《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下称“《规定》”),中国自去年5月开始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立法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作为中国首个具有贸易管制与制裁性质的黑名单制度,相信不少跨国企业对于《规定》实施后的后续执行与监管尺度也十分关心,我们在这个周末也接到了不少客户就新规内容的询问。在此,我们结合现行《规定》内容,以及境外相关国家与地区在贸易管制领域中反抵制的相关规定与实践经验,就《规定》施行后在具体执行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大家共同关注的问题抛砖引玉,也欢迎大家共同探讨。 Continue Reading 抛砖引玉,四个问题探讨中国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

作者:丁文联、吴佳、谭晓明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正式发布稿》),并已于9月12日正式施行。相较于6月1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07年司法解释》)相关条款,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文本发生了不少变化。 Continue Reading 商业秘密保护新动向(上) ——简析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到正式发布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