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关峰 史留芳 金杜律师事务所
引言
大量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甚至故意借解散之机逃废债务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些僵尸企业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健康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虽然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清算,但没有规定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这是造成公司解散后不依法进行清算的根源之一。2008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此进行了补充式规定,但仍不完善,各界要求强化市场主体履行清算义务责任,建立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时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的呼声高涨。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首次确立了“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并对清算义务人的范畴、民事责任等进行了原则规定,在民事基本法层面奠定了清算义务人制度的基础。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法官《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下简称“《民商事审判工作讲话》”)就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给出了指导性意见。201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公司清算义务人责任的相关具体问题提出了意见。 Continue Reading 《九民纪要》思考:公司清算义务人连带清偿责任追究之实务争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