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dette Adams,Christina Crossman 和 Lauren Murphy 金杜律师事务所悉尼办公室

6月9日,《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未来安全性评估报告》,即《芬克尔报告》出炉。报告提出约50条政策建议,旨在解决“能源三难困境”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提供价格适中、可靠且低排放的电力。

我们按部门对建议进行了梳理,力图向您呈现一幅切实的“未来蓝图”。报告包含各项建议的详细内容,但我们建议您阅读每项建议前的概述,以完整了解建议内容。(建议链接见下文)

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如果政府和监管者按照芬克尔博士这份雄心勃勃的时间表执行建议,将给电力行业带来巨大的压力。《芬克尔报告》并不是唯一的改革提案,除此之外,还有去年的Vertigan报告,澳大利亚能源市场委员会报告,和即将发布的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对零售价格的调查报告。有关澳大利亚新能源未来发展的更多信息,请见我们的《新能源市场过渡指南》。 
Continue Reading 《芬克尔报告》对电力行业意味着什么?

作者:莫里斯 & 莱荔  

在二十一世纪第二个十年里,机器人律师的出现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和变革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影响。目前,世界上出现了哪些机器人律师方面的应用呢?这些恪守规律的人工智能机器又会在哪些服务环节发挥作用呢?理脉整理了目前国际上出现的法律机器人应用,带您了解法律服务行业人工智能技术的最新动态。
Continue Reading 活跃在未来的机器人律师

作者: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7月3日,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恒健”)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以其全资境外子公司恒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在境外成功发行5亿美元3年期S条例高级无抵押固息债券。此次境外发债项目是广东恒健搭建境外融资平台的标杆性项目,也是广东恒健首次在境外发行债券,创下了广东省属及市属国有企业境外美元债及国际信用评级的多项记录。
Continue Reading 金杜助力广东恒健成功发行首次境外美元债券

作者:吴青 乐清月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是排污企业做好自行监测的第一步,也是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条件。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自行监测方案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载明事项,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是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基本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中也要求填写自行监测方案。那么,如何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才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呢?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企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主要参照

2017年5月11日,环保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以下简称“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和锅炉》(HJ 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造纸工业》(HJ 821-2017)三项环境保护标准。这三项标准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行为提供了系统性技术指导,也是排污企业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主要参照。总则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有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应当参照行业指南中对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规定,行业指南未进行规定的内容则按照总则进行。

除已发布的两个行业指南外,环保部还将陆续发布其他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例如,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水泥工业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正在编制当中,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工作。

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和更新应及时进行

根据总则,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根据暂行规定,自行监测方案是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已有排污单位也应当在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工作。当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发生变化时,排污单位还应当对自行监测方案进行相应的更新。这些变化主要包括:
  • 执行的排放标准发生变化;
  • 排放口位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任一项内容发生变化;
  • 污染源、生产工艺或处理设施发生变化。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当遵循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系统设计,全面考虑。自行监测方案设计,应从制定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监测、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等排污单位开展监测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进行梳理;应全面考虑排放的水污染物、气污染物、噪声情况、固废产生和处理情况等要素;应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在监测指标中覆盖潜在污染物和其他对公众健康或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进行系统性设计。第二,体现差异,突出重点。监测方案设计时,应针对不同的对象、要素、污染物指标,体现差异性。对重点排放源对应的排污口,监测要求应高于其他排放源;对排放量较大、对环境质量影响较大、对人体健康又明显影响和感观上易引起公众关注的污染物指标,在监测要求上应高于其他污染物;根据监测的难易程度和必要性,突出水污染物、气污染物等主要要素。

第三,立足当前,适度前瞻。要求设计监测方案时,应立足于当前管理需求和监测现状,对国际上开展监测而我国尚未纳入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内容可暂时弱化要求,对管理有需求但是技术经济尚未成熟的内容予以特殊考虑;同时应适度前瞻,对当前管理虽尚未明确但已引起关注的内容予以适当的考虑。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应当首先查清所有污染源(包括废气、废水和噪声污染等),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在此基础上,排污企业编制的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从监测的对象上,自行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也可以分为四个方面:
  • 污染物排放监测。包括废气污染物(以有组织或无组织形式排入环境)、废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及噪声污染等。污染物排放监测是自行监测方案中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内容。
  •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应按照要求对其周边相应的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其他排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 关键工艺参数监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测试以补充污染物排放监测。
  •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监测。若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管理文件对污染治理设施有特别要求的,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应对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果进行监测。

把握以上四点,排污企业就能把握住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基本要求,稳稳迈出自行监测的第一步。

想知道怎样一步步编制出“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自行监测方案吗?敬请期待下期推送《划重点丨排污企业DIY自行监测方案的“八步法”》。

作者: Patrick Gunning, Kate Jackson-Maynes, Nick Valentine and Charles Davies 金杜律师事务所悉尼办公室

支付方式趋于电子化

在现代经济中,现金和支票的使用正在减少,电子钱包对传统的支付卡构成了挑战。

支付系统依赖网络基础设施

为实现“多对多”的支付方式,需要建立供支付服务供应商使用的网络基础设施。服务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将使支付系统用户拥有更大的选择余地。
Continue Reading 有关数字支付的十大要点

作者:叶永青 孙兴 余悦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本质上仍是对货物征税,其实是对纳税人在境外已经实现并凝固在货物价值中的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由于业务模式或交易安排的原因,境内企业可能以非贸的方式单独支付在境外已经实现在进口货物价值中的服务和特许权使用费。这样的支付从表面上看只有税务影响,不产生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而实质上是逃避了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的监管。

简单来说

若服务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在境外,对于其应包含在进口货物价值的部分海关需要征税。而相反,只有符合海关规定的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海关的应税项目,其它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属于海关监管。
Continue Reading 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举这两个栗子就够了

作者:Joanne Strain、Parnika Chaturvedi King & Wood Mallesons’ Dubai office

仲裁协议经常会设定仲裁前置条件,要求双方依次进行调解、诚意谈判和/或其他类似机制后方可提起仲裁。

尽管这些条件的初衷很好,即促使双方在启动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前冷静下来,以避免在仲裁程序上花费不必要的时间和金钱,但是往往争议已经产生时,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常常是唯一的解决途径。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的前置条件可能会成为令人头疼的事情:合规至关重要(因为违规对于任何法律程序均后果严重),但是关于前置条件的条款可能模糊不清。

由于阿联酋既是“一带一路”的商业口岸又是其投资来源,投资者应谨慎起草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以免受到繁重的仲裁前置条件的约束。
Continue Reading 海湾国家的多层次争议解决条款:仲裁前置条件

作者:何放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移动互联的时代,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成为企业宣传的重要通道与平台。然而,企业在社交媒体官方账号的运营过程中,往往对版权问题不够重视。同时社交媒体的碎片化、分享性、极速传播的特点亦给著作权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根据腾讯公司2016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微信公众平台中知识产权投诉超过1.3万件,其中著作权投诉占比超过4成[1]。除此之外,版权诉讼也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近日,腾讯公司因未经授权在微信企业账户及新浪官方认证微博中使用了9张视觉中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被索赔人民币18万元,法院最终判赔人民币4万元,引发不小争议[2]。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加强,作为国内领先图片提供商视觉中国也将目光锁定在各大社交平台,对企业的版权侵权行为发起攻击。那么企业在社交媒体上运营官方账号的过程中,往往会误踩哪些版权雷区?
Continue Reading 我司公众号内容会侵权吗?四个社交媒体版权雷区不可不知

作者:  段桃 刘响 金杜律师事务所商务合规部

2017年3月1日,《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旨在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下称“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衔接不畅等问题,完善细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实际上,两法衔接并非最近才出现的新鲜事物,早在2001年国务院就已出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第310号),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案件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在随后的实践中,多个国务院部门、省市在不同的业务领域或地区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并制定了很多细化执行文件。本文在《办法》具体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们接触较多的税务领域两法衔接实例,对两法衔接的特点及趋势作一简要分析。
Continue Reading 1+1>2的初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简析

作者:关峰 朱嘉寅 唐路 金杜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

在上一次的推送中,我们主要分析了债券兑付纠纷中如何建立并优化管辖的问题,本次专题将延续上一专题的内容,进一步讨论在债券兑付纠纷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权利主体与诉讼主体的一次分离:债券持有人和受托管理人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48条第1款明确了受托管理人的必要性。[1]与此同时,第52条规定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2]《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5.9条规定,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等。[3]就措辞而言,从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职责”转变为更加明确的“应当提起民事诉讼”。但是,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中为受托管理人设定的义务不能构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定义务,因此,受托管理人提起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存疑。
Continue Reading 公司债券司法实践常见问题二:债券兑付纠纷中的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