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末,经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罪,明确规定从事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将于今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的《生物安全法》,也设立了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专章,并就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界定了严格的行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正在借助刑事立法以及行政立法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并将之上升到新高度。
Continue Reading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立法、执法新动态及带给企业的合规挑战

就私募基金纠纷刑民交叉常见问题,我们在上篇中讨论了私募基金“募、投、管、退”过程中可能涉嫌的典型刑事罪名以及私募基金民商事纠纷涉刑情况下的不同处理方式,本文将结合近期我们办理的案件,重点针对刑事责任认定对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影响及刑事程序中的追缴退赔与民商事赔偿的关系进行探讨。
Continue Reading 基金争议解决(十)——私募基金纠纷刑民交叉常见问题(下)

我们通过“聚焦新能源”专栏前几期的文章为大家简要介绍了风光电新能源项目用地的基本原则。投资人除考虑项目合规风险,通常还十分关注项目收益,即未来发电的电价及项目是否可以享受补贴。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与补贴政策自2009年起先后经历了金太阳示范工程阶段、标杆上网电价阶段和指导价阶段,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光伏项目电价与补贴政策的 “前世今生”。
Continue Reading 浅谈光伏发电项目的电价与补贴政策

缅甸时间2月1日,缅甸军方“妙瓦底”电视台发布公告,宣布由于2020年全国大选选民名单涉嫌舞弊以及缅甸联邦政府决定缅甸议会如期开幕,将根据缅甸2008年宪法(“宪法”)第417、418条[1]实施为期一年的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在全国范围生效,缅甸政府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将根据宪法第418条第一款移交缅甸国防军总司令敏昂莱,紧急状态期间将由副总统吴敏瑞任代总统。
Continue Reading 缅甸进入紧急状态的风险提示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各地已经纷纷开出首例罚单,对违法企业做出处罚。如温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某日用品经营企业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1],罚款1.6万余元。与此同时,2021年1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条例》实施后的首部配套规章,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管理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化妆品注册制和备案制的双轨制管理制度,简化且明确了两种制度下的管理要求,细化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将推动化妆品行业的新变革。本文拟对《管理办法》的亮点进行解读,供广大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参考。
Continue Reading 聚焦化妆品安全——《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在医药领域,创新药物研发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在耗费数十亿美元的投入和长达数年的实验和审评后,才最终得以上市。因此,创新药物属于高度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领域。只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对医药相关专利的保护,才能够不断促进越来越多的创新药物被研发出来,从而有利于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利益。
Continue Reading 化合物主题专利无效阶段稳定性分析

2020年年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最新一版的审查指南修订,所有修订均针对第二部分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已于2021年1月15日施行。本次修订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实验数据的追加、以及化合物发明和生物领域发明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等。其中,关于追加实验数据的规定,可能主要是为了满足中美贸易协定中的中方承诺;关于化合物发明的规定,是为了消除《审查指南》第四章(创造性)和第十章(化学发明)的龃龉;关于生物领域发明的规定,可能是源于旧版审查指南跟不上科技发展,是对过去数年审查实践的明确化。毫无疑问,这些修订对今后的专利审查会产生很大影响,下面,分别进行详细介绍。
Continue Reading 《专利审查指南》修订(2020年)要点解读

就在《民法典》正式施行的前一天,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正式发布《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下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尽管前有已运行一年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九民纪要》),后有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铺垫,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正式稿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裁判规则的条款变化仍分外显眼。
Continue Reading 金融交易场景下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条文之外的债权人困境

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ies(简称“SPAC”)是一种发起人设立,通过IPO上市募集资金,以收购不特定资产的特殊目的公司。不过,SPAC上市时,投资者即使知道它要进军哪个行业,也不确定最终会把哪家公司收入囊中。具体要并购哪个标的,要等到SPAC正式上市后,经发起人调研谈判才能确定。投资人股东通过并购方案后,SPAC并购标的公司,以标的公司的名义存续(上市代码通常一并变更),SPAC至此完成使命。这一并购的过程,业界称为”De-SPAC交易”。
Continue Reading SPAC101——从设立到退出

虞磊珉、胡鸽、连文斌、何靖川 金融证券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无论从互联网金融抑或是金融科技视角,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机构”)在发展金融科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促进普惠金融方面均发挥了重要创新作用。而由支付业务许可证承载的互联网支付应用,作为连接互联网平台流量和产品变现的“最后一公里”基础设施,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发展革新方面同样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
Continue Reading 第三方支付新规对支付行业并购与业务运营的影响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