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宁 沈成 李梦璇 金融证券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31日晚,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官网上新了——公开发布了2021年3月12日发文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公告(“《公告》”)[1],该公告内容简洁,明确要求贷款产品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操作性强,专门针对年化利率的计算提供了示例。这也是中国人民银行自2020年9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金融消费者保护办法》”)以来,在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形势下发布的又一重磅文件。


引言
在这个技术极速发展、大数据扑面而来的时代,任何人都无法避免个人信息被收集,而偏偏对于高净值人群,如何做到隐富,是对他们重要而又敏感的话题,他们实质上拥有各种各样形式的财富,但最不愿意显名露财。很多时候为了将自己的财富掩于薄纱之下,或为了其他的特殊目的,高净值人群可能会考虑请值得信任的亲朋好友就其资产进行代持,而且被代持财产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从常见的有房产、股权,到逐步发展起来的信托、保险产品、私募股权等。然而,殊不知该等代持在很多情况下,会给财产的实际出资人(持有人)和名义出资人(代持人)均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作为金融领域“减震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渐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乃至整个金融行业的重要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该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监管体系,以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作为一种“先付款,后争议”(pay first,argue later)的交易工具,独立保函具有很强的商业实用性,金融机构对该交易工具本身或许并不陌生。但何谓“欺诈例外”?何谓“欺诈例外的例外”?本文将围绕我们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
引言:在债券持有人阵营,还有持有人会议这一议事平台。那么,债券持有人和持有人会议的权利边界在哪,持有人、受托管理人及发行人是否受到持有人会议决议约束,持有人个体及持有人会议如何起诉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等程序,如何行使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担保物权,就成为业界关切。本文将近距离探讨持有人和持有人会议的“权、名、责”,厘清二者职能分工。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的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新办法》”),这部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中的经营者定位及其相应的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办法》中反复提及了“网络社交”这一概念,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同日发布的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