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宁 沈成 李梦璇 金融证券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1年3月31日晚,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官网上新了——公开发布了2021年3月12日发文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公告(“《公告》”)[1],该公告内容简洁,明确要求贷款产品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操作性强,专门针对年化利率的计算提供了示例。这也是中国人民银行自2020年9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金融消费者保护办法》”)以来,在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形势下发布的又一重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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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景云峰 李政浩 孙兴 李慧斌 公司业务部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引言

为了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化与挑战,我国正在全面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其中,以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为核心的中国反制法律体系建设受到广泛和高度的关注。本文拟对中国近期公布的反制措施及最新立法动态进行总结分析,并从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视角面向企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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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鹏 乐宇歆 宋丹丹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在这个技术极速发展、大数据扑面而来的时代,任何人都无法避免个人信息被收集,而偏偏对于高净值人群,如何做到隐富,是对他们重要而又敏感的话题,他们实质上拥有各种各样形式的财富,但最不愿意显名露财。很多时候为了将自己的财富掩于薄纱之下,或为了其他的特殊目的,高净值人群可能会考虑请值得信任的亲朋好友就其资产进行代持,而且被代持财产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从常见的有房产、股权,到逐步发展起来的信托、保险产品、私募股权等。然而,殊不知该等代持在很多情况下,会给财产的实际出资人(持有人)和名义出资人(代持人)均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Continue Reading 转账有风险、出资需谨慎——隐得了的名却绕不过的身份纠葛

作者:刘琳琳 李致宏 刘馨睿 金融证券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作为金融领域“减震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渐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乃至整个金融行业的重要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该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监管体系,以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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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峰 李瀚文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作为一种“先付款,后争议”(pay first,argue later)的交易工具,独立保函具有很强的商业实用性,金融机构对该交易工具本身或许并不陌生。但何谓“欺诈例外”?何谓“欺诈例外的例外”?本文将围绕我们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1]展开,穿插对相关概念、制度的介绍,并着重阐述金融机构在独立保函欺诈止付程序中的实体及程序上的应对要点。

Continue Reading 金融机构遭遇独立保函欺诈该如何应对

作者:王囝囝 李盛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引言:在债券持有人阵营,还有持有人会议这一议事平台。那么,债券持有人和持有人会议的权利边界在哪,持有人、受托管理人及发行人是否受到持有人会议决议约束,持有人个体及持有人会议如何起诉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等程序,如何行使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担保物权,就成为业界关切。本文将近距离探讨持有人和持有人会议的“权、名、责”,厘清二者职能分工。

Continue Reading 票券圈(二):债券持有人和持有人会议的职能分工

作者:刘新宇 丁婕 孙兴 张波 陆婷婷 公司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 最新政策解析 海关

1. 《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自202134日起施行

“零关税”政策是海南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核心政策之一。在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前,当前阶段正建立“一负三正”清单管理制度,使四类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政策包括海关总署之前颁布的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财关税(2020)42号,采用正面清单方式)、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财关税(2020)54号,采用正面清单方式)、居民消费品“零关税”政策(尚未出台,将采用正面清单方式)以及本文介绍的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采用负面清单方式)。

Continue Reading 进出口监管最新动态评析——海关、外汇与贸易管制(2021年3月刊)

作者:王风利 李文强 争议解决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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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逸瑞 周文杰 知识产权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1年的3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新办法》”),这部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中的经营者定位及其相应的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新办法》中反复提及了“网络社交”这一概念,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同日发布的新闻稿[1](“《新闻稿》”)可以看出,“社交电商”这一互联网创新消费模式在被带上“紧箍咒”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得到了市场监管总局的“官方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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