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手金融报文传送服务机构SWIFT,在北京成立了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数据处理以及技术咨询。

金融网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中方股东为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外方股东为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S.C.(简称“SWIFT”)。

本项目中,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等中方股东的法律顾问,深度参与了项目工作,从合资公司的设立、知识产权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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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高端奢侈消费趋势日益扩大,“品洋酒”、“抽雪茄”等逐渐成为新风尚。目前,我国是高端雪茄等烟草制品的消费大国,主要的进口/进境国包括古巴、巴西、瑞士、德国、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尼加拉瓜、洪都拉斯等,相关顶级雪茄品牌主要有来自古巴的高希霸、乌波曼、罗密欧与茱莉叶,以及来自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大卫杜夫和来自巴西的丹纳曼等等。明晰烟草制品进口/进境的正面监管规定和定性、定量实操要点,无论是对执法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均具有重要意义。
Continue Reading 烟雾中的“伏地魔”|雪茄等烟草制品走私犯罪实务研究

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参见我们此前文章《平台竞争,监管加速》)。3个月来,实务界、学界、业界高度关注,在整体肯定的同时,也有不同声音提出质疑。与此同时,国内互联网平台领域出现了又一起标志性反垄断诉讼,一系列涉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调查也浮出水面。
Continue Reading 辨析修订,再划重点——《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解读

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或债权人将其对企业的股东借款或应收账款转为股权的情况并不鲜见。除前述场景外,“债转股”[1]也存在于企业投融资的过程,投资方出于降低风险、内部审批便利以及尽快满足标的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等方面的考虑,有时会考虑先以贷款形式将资金支付予标的企业,之后根据约定再将贷款转为标的企业股权。本文将着重结合A股IPO案例及实操情况,讨论企业在拟上市过程中涉及“债转股”时的注意事项,尤其将就实施“债转股”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评估手续作出分析。
Continue Reading A股IPO观察:评or不评?——拟上市企业“债转股”评估事宜分析

“一个国家的解雇制度,不仅仅是解雇制度的自身问题,也决定了该国的整个劳动法制的走向”[1]。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下,我国立法充分保障了劳动者选择救济途径的自主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失业保障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选择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作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救济方式的必要性似乎在不断降低,但是实践中仍有不少劳动者选择这一救济途径,尤其是工资较高或再次就业存在一定困难的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院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但需要进一步判断劳动合同客观上是否能够继续履行。然而,目前尚无明确可以判断能否恢复劳动关系的法定标准,为此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从多种角度进行综合评定。本文主要阐述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并对上海市的相关司法案例进行了大数据分类和分析,以探求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能否继续履行,并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些许建议。
Continue Reading 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后,能否继续履行? ——上海市司法实践的大数据分析及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2021年2月1日, LG Chem., Ltd (简称“LG化学”)向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杉杉股份”)出售LG化学旗下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LCD偏光片业务正式完成第一阶段交割。杉杉股份通过增资方式以7.7亿美元取得LG化学在中国境内新设公司70%的股权,并通过该新设的合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阶段购买LG化学旗下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LCD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的相关权益并向LG化学以及其关联方支付交易对价,标的资产的整体交易对价为11亿美元,分阶段实施。本次交易是2020年外国企业向中资企业出售高端偏光片业务的重要交易,并受到国际市场的广泛关注。
Continue Reading LG化学向杉杉股份出售偏光片业务

2021年2月7日傍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平台指南》”)正式颁布,并于同日实施[1]。这距离该指南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仅不到3个月的时间[2]。指南以如此迅速的时间最终颁布并生效,表明了政府对平台经济领域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决心;与此同时,指南的正式颁布对稳定市场预期、引导企业相关行为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尽管《平台指南》不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但其较为全面地梳理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思路与特殊考量因素,体现了执法部门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与理解。相比《征求意见稿》,我们注意到,《平台指南》对一些引起较大争论的问题进行了明晰或调整,体现了基于《反垄断法》立法框架下对平台经济领域问题进行规制的原则。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平台指南》进行评述,分析重点行为,并解读相较《征求意见稿》一些重要修改所体现出的监管思路。
Continue Reading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在总结既往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的新问题、新观点,确立了保证制度当中的重大基本问题,包括完善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行使的限制、修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方式、明确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衔接规则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担保制度解释》”)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保证制度予以细化和完善,对一般保证当中保证人的权利界限进行厘清,同时对保证期间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予以明确,进一步提升了保证担保制度的适用性和操作性。
Continue Reading 《担保制度解释》对保证担保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历史上对利息的管制,可以追溯至西汉时期,至唐朝已有较详细的规定。如武则天长安元年曾规定:“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唐玄宗开元十六年曾下诏:“此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以后,天下负举,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
Continue Reading 最高法院有关利息管制的新规定

在《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法律保护(上)》[1]这一篇文章中,我们从著作权的角度探讨了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的司法保护现状。事实上,由于其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具有独创性和可识别性,实用艺术作品完全可能构成我国专利法下的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也完全有可能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张以外观设计或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并获得中国法院保护的案例并不少见,如:自然人吴某就其狐狸造型的玻璃杯主张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3],上海某文具公司就其一款外形构造独特的按动中性笔主张并获得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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