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静 叶万理 金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
2020年7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院”)就陈某诉A公司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下简称“A公司案”),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职务发明报酬人民币15万元。该案是继曾在2015年引起广泛关注的张某等诉B公司职务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B公司案”)之后,上海高院再次明确了约定优先原则,在对员工与用人单位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约定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后,综合案件事实确定报酬金额。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对法院审理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件的思路进行回顾,并提出对于用人单位的建议。 Continue Reading 简评陈某诉A公司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