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青 合规业务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17年7月我们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探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如何才能“更环保”。之后的三年间,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废法都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三部法律对企业相关环境信息公开都增加了新的规定。另外,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也提到,“十四五”时期将推动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1]。
鉴于相关法律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规定了新义务,相关政策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提出了新要求,我们对涉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进行了梳理(具体见附表),并就相关内容摘要如下。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中国企业“以市场换技术”的发展策略在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亦不可避免地使自身陷入了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或技术秘密的大量争议,其中比较典型的一类争议即为“保密协议”争议。金杜律师事务所张守志律师团队曾在《“保密协议”争议境外仲裁的法律与实务》
新年伊始,A股IPO审核趋严且新规频出。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分别于2021年1月29日和2月5日出台《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和《关于启动合并主板与中小板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在试点注册制的背景下,这无疑是践行“零容忍”和“建制度”的重要一环。随后,为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继续平稳推进,中国证监会又重磅推出《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IPO股东信息披露新规”或“《指引》”)。IPO股东信息披露新规剑指“突击入股”、“影子股东”等A股IPO中的重要事项,引起了业内人士强烈反响。本文将以问答形式从A股IPO企业及PE基金的不同视角对《指引》进行解读。